國道發生案件  

問:段齊睿因為開名車,所以上路一向小心謹慎,某天開車回家時,一個飆仔騎著改裝車在旁不斷叫囂,並秀出獨輪騎乘絕技,沒想到與段齊睿名車擦撞,自己跌個頭破血流在地上翻好幾圈,段齊睿心想自己在安全速限內,也依號誌行駛,反正是飆仔自己擦撞摔倒的,於是雖從後照鏡看到飆仔頭破血流,卻仍安穩繼續往前開走。段齊睿會觸犯肇事逃逸罪嗎?

 

答:

    一般人可能會認為反正只要行車不超速,且依號誌行駛,就算因為擦撞致人受傷,反正只要合法守規矩,就可以有理走遍天下。然而,依現行法院的見解,行車上路時肇事使人受傷甚至死亡,只要不是出於故意,都會符合刑法第185-4條所謂的「肇事」。因此,段齊睿就算真的一點錯都沒有,也是構成肇事逃逸罪。

 

    此可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732號判決意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其立法理由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乃參考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遺棄罪刑度而增設上述罪名。該罪之成立,固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為必要,但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非出於故意」為前提。」

 

    「蓋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文義係指「發生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而言,應屬「意外」之情形,行為人如出於故意殺人、傷害、重傷害之主觀犯意,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時,其死傷之結果,本可包括評價於殺人罪、傷害罪、重傷罪及其加重結果犯之刑責內,行為人既以殺人、傷害、重傷害之故意而駕車撞人,立法者本難對於行為人於殺人、傷害或重傷害人後,仍留現場對於被害人為即時救護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之期待。若對於行為人於殺人、傷害或重傷害人後,仍課以應採取與其殺人、傷害或重傷害人本意迥不相容之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之義務,顯悖於事理。故其適用上,應限於車禍肇事之交通案件,亦即惟有以行為人非因故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並於肇事後逃逸,始克成立。倘行為人故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以作為其殺人、傷害或重傷害人之犯罪方法者,自與首揭罪名所指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之情形有間,核與刑法增設「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立法旨意亦有不符,而無成立上揭「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餘地,此為本院最近統一之見解。」
 
    所以依據「最近統一」的法院實務見解,行車上路只要意外使人受傷或死亡,是絕對不可以自認為合法就離開現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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