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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發達,一人一手機,手機變相機。一車一行車紀錄器,行車上路,隨時被老大哥注意啊!
今日新聞報導,有熱心的老大哥,提供違規影像給條子杯杯,大略是檢舉某駕駛提前三分鐘進入開放路肩的車道,倒楣的駕駛就被警察杯杯開罰。不過,駕駛不服氣,表示被檢舉的時間是上午八時零四分,距開放時間只差幾分鐘,行車記錄器可動手調整時間,並無公信力,以此片面證據指證違規,駕駛表示不服,提出申訴。審理法官認為警方的測速器等,有定期檢定,是值得信賴的。民眾提供的檢舉資料,是否依據正確的時間?是否無誤差?是否有公信力?都待斟酌。不能僅憑民眾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影像作為唯一證據,而加以裁罰,因此撤銷該裁罰。實際上,自律勝過他律,教育勝過懲罰,是至明之理。檢舉達人與正義使者,並非能劃上等號,可是人們常常無法理解其中道理。

法官英明,阻止了老大哥繼續在注視著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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