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被害人,在刑事方面可以對加害人提出告訴,若因此造成損害,還可以請求民事賠償。不過,在一些案例裡面,因為雙方協調和解時間過長,造成了一些權利時效消滅的問題。
例如在刑事告訴乃論案件,告訴期間是六個月期間,民事侵權行為的賠償時效原則上是二年期間。也就是說,刑事案件繫屬在法院之後,提出告訴的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通常刑事庭會先審理刑事案件的部份,等到刑事案判決有罪後,再將附帶民事部份移到民事庭去審理。因為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規定,免徵裁判費,對於被害人來說非常方便及省錢,以至於此種附帶民事制度,成為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以至於台灣(不包含日本,因為日本刑事訴訟法於二戰後採美式,美國並無附帶民事訴訟之規定),此種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在實務上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然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間,千萬要注意二年時效的問題,因為有時候刑事案件偵查期間過長,可能會超過二年,這時侯若要求償,就不能等到刑事案件起訴再提出附帶民事賠償,否則會超過時效,因此,必須直接繳裁判費提出一般民事訴訟,權利才會不時效消滅。
關於刑事告訴乃論部份,也會有相同的時效問題。一般犯罪,分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二種類型。刑事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權時效,為六個月,超過六個月就不能提告了。
最高法院過去就曾接示過一個案例:「……原審因認上訴人於提起刑事告訴時,已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上訴人謂於刑事判決後始知之,自無足採原審斟酌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上訴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係在民國四十五年以前,乃上訴人遲至四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始行起訴,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遂將上訴人之訴判予駁回,於法尚無違背……」(49年度台上字第2652號民事判決參照),該案中,被害人雖然知悉損害,而提起刑事告訴,但本身並不發生停止民事請求權時效計算的效果,所以到當事人實際上提起民事起訴的時候,已經超過了侵權行為二年的短期消滅時效,所以駁回被害人在民事上的請求。
近來在附帶民事訴訟的個案上,法院則說得更直接:「……惟關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上訴人遲至102年12月3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已逾2年時效期間,被上訴人為時效抗辯,拒絕賠償,並無不合……」(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參照)。
因此,在這裡奉勸大家,提起刑事逼被告和解,固然是訴訟策略上的一種選擇,但民事部分可要注意到有沒有超過消滅時效,如果偵查程序過長,超過侵權行為二年的短期消滅時效時,就算之後檢察官起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會有被駁回的可能,這點可千萬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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