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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圖利罪,過去新聞常會見到所謂「法定職權說」、「實質影響力說」兩種術語,且由於不少拿錢貪污的官員位居高位,這兩種術語在矚目新聞的放送上,一時間朗朗上口,不少人疑惑,這兩種說法到底有何差別,以至於在實際案例上有影響呢?
  原本對於收錢喬事情這種圖利的行為,有些判決是認為必須要收錢的公務員,是對於要「喬」的事情,具有法定職權,才能夠成立,換言之,如果不是他的主管業務,依照這種說法,不能成立圖利罪;但是,有些案件中,法院認為就算不是法定職權、不是該管業務,公務員對於要「喬」的事情,仍然有實質上的影響力,所以仍然應該論罪科刑,也就是創設了「實質影響力說」的見解,相較於法定職權說而言,此種見解比較容易成立。
  由於兩種見解實務上爭論不休,法官採取何種見解動輒會影響到圖利無罪與否,所以法務部目前有研擬依照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考慮即便不是公務員正在執行的職務,但仍有密切關聯時,應該立新的條文來處罰,後續立法會如何、能否解決實務判決見解歧異的爭議,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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