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 阿狗與石獅.jpg  

  又是一則不懂的人看到會罵法官的新聞,新竹有位男子騎機車經過地下道,他要超車不慎把手勾到一名孕婦騎乘的機車把手,孕婦因失去平衡摔車,後方另一名男子剎車不及就撞了上去,導致孕婦多處受傷,緊急剖腹產下一男嬰,男嬰五日後即因缺氧性腦病變而死亡。兩名男子造成孕婦的下半身癱瘓均被判過失致重傷罪,然而法官認為寶寶在車禍之際還是胎兒,與刑法過失致死的要件不同,所以對於胎兒的部份判無罪。
  刑法上過失致死構成要件是,因過失致「人」於死者,客體必須是人。在實際上,沒有人會否認胎兒已經有生命,一般人都會覺得有生命了就是人啊,胎兒非人,難不成還是物嗎?!因過失致人於死之罪,係以生存之人為被害客體,故未經產生之胎兒,固不在其列,即令一部產出尚不能獨立呼吸,仍屬母體之一部份,倘若有加害行為,亦只對於懷胎婦女負相當罪責。簡單說,胎兒還在媽媽體內,屬於母體的一部份,所以胎兒因車禍早產死亡,不能單憑這點即論以行為人過失致死。關於胎兒生命權之保護,刑法另外有一章節專規範墮胎罪的,但是所有的墮胎罪,主觀上都是要有認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換句話說就是要”故意”,而本案例的兩名男子主觀上都是過失,刑法上並未處罰過失墮胎,因此就無罪了。
  胎兒在刑法上不算是人,並非因為法官恐龍,而是法律就是如此規定,且生命尚未脫離母體就不算是獨立個體,這樣解釋應該比較清楚也比較能夠被接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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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