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約定一人承租房屋,加人住要加錢,可否未告知房東加人住呢?

 

A:最近就有類似的新聞案例,租賃契約約定以人數決定租金,原本約定一人住,若加入是要告知房東,併加計租金。假若未告知房東而加人住,是有可能成立詐欺罪的。

 

 2015-01-09聯合報記者藍凱誠/台北報導

羅姓女子租屋時言明一人入住,簽約後卻瞞著女房東讓劉姓男友帶幼女一起入住,每月因此少付一千元房租;女房東發覺後提告,台北地院昨天依詐欺罪判處羅女及劉各拘役五十五天,易科罰金共需十一萬元。本案可上訴。

律師孫正華提醒,投宿飯店也可能衍生類似詐欺問題,飯店一般都依房型規定投宿人數,入住人數增加,就會因成本增加而要求支付加床費等;雖然業者大都對「夾帶」投宿情形規勸了事,但如果認真追究,就有涉及詐欺得利罪的可能。

判決指出,二○一一年七月間,羅姓女子與劉姓男子一起到台北市中山區大直街看頂樓出租的房子,陳姓女房東告知房租包括水電費,若一人入住,房租每月一萬一千元,若兩人或兩大一小入住,要加一千元。

羅女表示只她一人入住,劉偶爾會帶幼女來借宿;房東同意這種情況不加租,雙方隔天簽訂一年租約。不料,羅女搬進租屋處後,劉也帶著幼女入住。

房東二○一二年一月前往察看房屋漏雨滲水問題,發現是三人入住,隔月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違約;羅女及劉則以房屋漏雨滲水為由,控告房東詐欺取財,經台北地檢署偵查後不起訴。

由於羅女及劉積欠六萬元房租,女房東隨即訴請「遷讓房屋」勝訴;同年三月中旬房東對出租房屋斷水、斷電,又遭羅女及劉控告強制罪,檢方偵查後也不起訴。

羅女及劉同年五月底自行搬離,房東去年初因不甘在街頭巧遇時遭對方出言羞辱,提告兩人詐欺。

羅女和劉都否認「三人入住」,他們堅稱平時只有羅女一人居住,劉偶爾因工作時間太晚,才帶著幼女借宿。不過房東的胞妹及外甥女作證說,上午上學及晚上倒垃圾時段常碰到羅女、劉及劉的女兒,三人一起住在租住處,法官因此認定羅女及劉的說詞不足採信,判決兩人有罪。  

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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