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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020年我國首都龍城遭受活死人病毒攻擊,路上活屍橫行,尤其是捷運站更是聚集眾多活屍不解散,龍城捷運公司因此營運下滑而頭痛不已,此時大桶生技公司研發出對抗活死人病毒解藥,龍城捷運公司大量採購,經過3年奮戰,終於解決活死人壅塞捷運公司的問題,這時大桶生技認為龍城捷運公司貨款已經拖了3年應該要還錢了,沒想到龍城公司認為依照民法第127條第8款的短期時效規定,商品製造人的貨款如果沒有在2年內要求買方給付,2年過後就可以拒絕付貨款,大桶生技在買賣過後3年才要求付貨款,早已超過時效而拒絕付錢,大桶生技反駁解藥具有特殊性並不是一般商品,而且雙方都是公司行號又不是普通消費者,不應該適用民法短期時效規定,龍城公司沒理由不付錢,請問誰有理?

答:我國民法考量社會安定,以及事後證明困難等因素,對於債權的請求期間訂有時效規定,超過時效債務人就可以拒絕給付債務,不同的交易性質有不同的時效規定,一般債務的規定時效較長,債權人需在15年內要求付款,而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的貨款因為交易性質關係時效較短,規定2年內要請求付款,但是所謂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的認定很寬鬆,只要銷售的人是販賣商品、產物就符合這項短期時效的規定,而買受商品、產物的是何人則不重要,不須具備何種身分或資格。本故事中解藥是有形的物體,有交易價直,也是商品的一種,大桶生技是專門在製造商品的公司,應該要適用民法127條第八款短期時效的規定,大桶生技拖了3年才要求付錢已過了時效,龍城公司拒絕付款有理由。

參考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號民事判決
「次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係指商人就其所供給之商品及製造人、手工業人就其所供給之產物之代價而言。所稱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凡供給上開商品、產物之人,即足當之。而受商品、產物之人,並毋須具備何種身分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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