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未和解,仍能獲得緩刑的原因? 2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的被告,例如:車禍被害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若被害人與被告雙方未能達成和解,通常在法院認定有罪判刑的情況下,多不會宣告緩刑,有的可能得易科罰金,但有的未獲緩刑就可能要入監服刑。但是,在某些情形,未能和解可能是雙方條件差距過大,以致於未能和解,假若被告讓法院相信是有誠意及悔悟之心,還是有獲得緩刑的機會。

  最近就有一件類似案例,新聞報導指出,甲騎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到未靠邊行走的乙,導致乙頭部重創,其後意識昏迷、四肢癱瘓。該起車禍是甲騎機車撞擊在慢車道未靠邊行走的乙,導致被害人乙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經送醫救治,受有創傷性顱內出血顱骨切開術後仍意識昏迷、四肢癱瘓之重傷害,甲事後向警方自首。法院認為甲騎機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肇事致使被害人受有重傷害為肇事主因,被害人有於慢車道未靠邊行走之妨礙交通的肇事次因。

  在法院審理時,甲提出賠償三百多萬元和解條件(含強制險理賠金額),但是被害人家屬要求賠償五百多萬元(不含強制理賠金額),最終雙方和解破局。不過,法院認為和解絕非斟酌是否宣告緩刑的必要條件。因此,第一審法院判決認為甲是有悔意的,而且乙的家人已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即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決甲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本案仍可上訴第二審。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第2項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在本件,法院願意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主要是被告有提出相當和解條件,這種誠意表現被法官認為有悔悟而暫不執行為適當。其次,法院在個案是否宣告緩刑,會審酌每個案件的特性。在大部份案件,若無和解都不會被宣告緩刑,但是和解並非宣告緩刑之必要條件。

  由前述案例可知,法院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還會注意到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以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不過還是要注意,不見得在其他案件,提出和解未成,就一定能獲得緩刑,這還是要個案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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