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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陽與布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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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昇法律與黃金獵犬Boopee的部落格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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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07 週三 202609:00
  • 酒駕撞死人賠多少錢算合理呢?


照片來源:Salo Al/pexels

  新聞報導指出,有一位鄭性實習律師參加事務所聚會,酒後駕駛賓士車返家時,因為超速發生車禍而撞死高姓男子,第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刑「七年六月有期徒刑」;上訴後,這位實習律師後來賠償被害家屬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臺灣高等法院酌減部份刑度,判決「四年六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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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交通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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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2 週一 202509:00
  • 營業車駕駛被裁罰吊扣駕照,會立即沒了工作嗎?



照片來源:Quintin Gellar/pexels
  如果大貨車駕駛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被裁定吊扣駕駛執照,是否馬上不能繼續駕駛大貨車工作,然後就沒有收入了呢?還有,是否要先向行政法院提出停止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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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交通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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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10 週三 202509:00
  • 汽車在斑馬線附近擦撞行人就一定會被開罰嗎?


照片來源:Alfred GF/pexels  原則上,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要禮讓行人,否則會被裁罰,這是一般人都知道的常識;所謂行人穿越道,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5條規定:「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交岔路口;其枕木線型為平行行車方向之枕木紋白色實線,線段長度以二公尺至八公尺為度,寬度為四十公分,間隔為四十至八十公分,儘可能於最短距離處銜接人行道,且同一組標線之間隔長度需一致,以利行人穿越。」行人穿越道又俗稱斑馬線,不過斑馬線通常是指沒有設置號誌的行人穿越道,其實是差不多的意思。言而總之,行人在走的,車子就要讓。  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假若因此而肇事死傷,還會被吊扣或吊銷駕照,依第44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罰鍰,吊銷其駕駛執照。」  然而,有的時候,或許是車流量大,或有死角,或許是前車突然剎車,或者是其他各種原因等等,駕駛並不是故意,甚至也沒有粗心大意,而是行人自己粗心大意或違規走在行人穿越道附近而發生事故,這樣的情形,駕駛就不一定會被認定未禮讓行人而開罰。  例如最近有一個新聞案例,有一輛公車因為右轉擦撞行人發生事故,被警方認為駕駛未禮讓行人,而遭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7,200元及吊扣駕照12個月,並須接受交通安全講習。駕駛不服裁罰提出行政訴訟,法院判決認為因為當下行人已「放棄通行穿越道」,不符合違規構成要件,撤銷原本的裁罰。  這個案例是這樣子:某一天的傍晚6時左右,上下班時間,人、車流量都頗大,一輛公車行經某路口右轉時,與一名行人發生擦撞事故造成受傷。後來,警方依駕駛「行近行人穿越道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致人受傷」而裁罰及吊扣駕照12月處分。駕駛不服認為自己未違規,反而是行人的問題才會發生事故,而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裁罰。駕駛主張案發時已在斑馬線前減速查看,右側並無行人準備通行,當時行人號誌已進入倒數,這位行人原本還在騎樓,卻突然加速衝向斑馬線,且駕駛表示其根本無法預見對方突如其來的行為,並非故意違規。事後該路口行穿線設計也已調整,顯示原本設計確實有安全疑慮。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行人原本站在人行道上緩慢前行,隨行人號誌由綠轉紅前,有短暫小跑步靠近路口,兩秒後又在騎樓邊緣放慢腳步。當紅燈亮起後,女行人仍踏入柏油路面,走到第二道枕木紋後,隨即往右側離開斑馬線範圍,顯然已「中途放棄穿越行人穿越道」。其次,關鍵在於當公車車頭真正進入斑馬線時,女行人已經轉向避讓,並非持續沿斑馬線直行過馬路。雙方在極短距離內擦撞,女行人向右倒地,公車立即緊急煞停。  因此,最終法院認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必須「行人正在穿越行人穿越道」(要件一:有行人穿越時)與「駕駛人未暫停讓行」(要件二: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這二個要件都成立,才會構成違規。但是,本案法院認定行人於紅燈亮起後已明顯改變動線,並自行走離斑馬線,實際上已不屬於「正穿越行人穿越道」的法定情形。法院也認為該路口路幅寬廣、正值下班尖峰時段,車流量頗大,行人於紅燈後繼續硬闖斑馬線,顯不符合一般行人通行行為。行人最終自行放棄通行,轉向避讓公車,顯示其主觀上已不再依賴斑馬線通行的保護,乃判決撤銷原本的裁罰。  換言之,如果行人並不屬於正穿越行人穿越道的情形,駕駛不一定會構成違規,畢竟駕駛能注意的都已經注意,有時突如其來的狀況,很可能是行人自己造成的,這樣實在就不能怪罪駕駛人了!🎵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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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交通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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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1 週二 202509:00
  • 被害人如何查知車禍肇事者的姓名資料提告?

被害人如何查知車禍肇事者的姓名資料提告?

照片來源:Valentin Sarte/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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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1)

  • 個人分類:交通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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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15 週三 202509:00
  • 閃避違規排隊進停車場車輛致生車禍之法律責任

閃避違規排隊進停車場車輛致生車禍之法律責任

照片來源:Aayush Srivastava/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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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交通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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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06 週三 202509:00
  • 自動駕駛出車禍,誰要負責任?

自動駕駛出車禍,誰要負責任?

照片來源:Vladimir Srajber/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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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交通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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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14 週五 202510:00
  • 駕車超速10公里以內,仍然是合法行為嗎?


駕車超速10公里以內,仍然是合法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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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交通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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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1 週三 202410:00
  • 整排車輛暫停車道等待進停車場的車禍問題

整排車輛暫停車道等待進停車場的車禍問題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所以不能併排臨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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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交通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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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30 週二 202410:00
  • 道交條例修法 民眾檢舉事項遭限縮

道交條例修法 民眾檢舉事項遭限縮
交通部日前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限縮民眾可檢舉的事項,對於用路人及民眾而言,能夠檢舉的項目也將比以往大幅縮水。首先是第31條之1第2項至第3項,機車駕駛人於行駛時使用手機及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時抽菸;第50條第2款至第3款,有關倒車時未注意後方路況,這些以後將不予檢舉;民眾最在乎的違規停車問題,第55條第1項第1款僅能檢舉於人行道臨時停車,而機車與騎樓則不予檢舉,同條第2款則完全不予檢舉,而第4款僅開放不依順行方向停車之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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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交通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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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10 週三 202410:00
  • 機車與法拉利跑車相撞的賠償問題

機車與法拉利跑車相撞的賠償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有一名婦人騎機車與一輛法拉利跑車在閃光黃燈與閃光紅燈的路口發生碰撞,機車倒地而法拉利的前保險桿受損。新聞進一步說,這輛限量款法拉利新車要價高達一千六百萬元,光是一根保險桿就要將近二百萬元,就算零件折舊仍要將近一百多萬元,加上工資、烤漆等費用,總計要花費一百三十多萬元。後來,法拉利車輛由保險公司給付費用維修後,保險公司再代位向婦人騎士提告求償,要求支付該輛法拉利維修費一百三十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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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交通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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