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來源:Gustavo Fring/pexels

  隨著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也帶動了寵物美容產業的蓬勃發展。然而,隨之而來的消費糾紛也逐年增加,從最常見的毛髮修剪不滿意,到嚴重的寵物受傷甚至死亡,種種爭議往往因缺乏明確的規範而陷入各執一詞的窘境。為此,農業部與行政院消保處制定了《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2025年5月正式上路。然而,這項新制的施行,在現實層面上,卻引發了諸多爭議,包含:寵物異常傷亡如何妥善處理、逾時定義不明、契約需填身分證字號可能造成個資外洩、包月收費逾一萬元要求業者要銀行信託等等問題。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照片來源:Tahir Xəlfə/pexels

  近期,寵物醫療用藥的爭議鬧得沸沸揚揚,台灣長期存在「藥事法」與「動物保護法」間的法規扞格,使得獸醫師在臨床診療時面臨嚴峻的用藥合法性問題。原訂於2026年7月1日上路的《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因其管理邏輯與臨床實務的脫節,引發了獸醫界與飼主的高度焦慮,最終迫使主管機關宣布暫緩實施。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照片來源:Yan Krukau/pexels

【法律規定】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照片來源:Abby Chung/pexels  家中有養寵物的人,大概都知道要帶狗狗去獸醫院做晶片登記,但是如果家中養的是貓咪,很多人就不確定是否也需要帶去打晶片、作登記了,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貓咪就被納入強制寵物登記,根據相關法規,未辦理者最高可罰新台幣1.5萬元,以強化飼主責任。雖說施行日緩衝至民國115年1月1日,但年關將近,如果沒有在明年之前完成貓咪的晶片登記,就有可能遭到高額罰款,以下再就相關法規與實務案例作詳細介紹。   「動物保護法」第19條規範:「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應植入晶片。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1條第1項第8款規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八、飼主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之規定。」。   根據這兩條法規範,主管機關農業部能決定何種寵物需要登記、從何時開始,民國88年開始,農業部率先公布了「犬隻」需辦理登記,民國113年12月16日,農業部又以農護字第1130073005號公告:「二、應辦理登記之寵物,除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業者應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外,應自下列期日起辦理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一)犬: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起。(二)貓: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因此,自民國115年開始,貓咪也必須要打晶片辦登記了!   實務上,不泛有違反規定遭裁處的案例,即使行為人辯稱沒有錢打晶片、僅僅是收容流浪狗云云,法院通常也不會採納行為人的說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6號行政判決參照)。結論上,各位寵物飼主還是要記得帶心愛的寶貝去打晶片登記,在保障毛孩安全的同時,也能避免誤觸法規。🎵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要算入遺產稅嗎?

照片來源:Boy Wirat/pexels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汽機車所有人與酒駕者非同一人,可以吊扣車牌二年嗎?

照片來源:Evgen_Prozhyrko/pexels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選舉罷免前十天不得發布轉載民調的規定

照片來源:Element5 Digital/pexels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法庭直播新制上路,大網紅時代來臨?

照片來源:Christian Wasserfallen/pexels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寵物在什麼情況會被國家沒收或沒入?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130614-陽昇法律事務所 (1)-1.jpg
  延續本所前所撰寫《身高差1.1公分被廢止受訓資格-淺談警消考試之身高限制規定,合理嗎?》之文章,憲法法庭於113年5月31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6號」之憲法判決,宣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以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違憲,規定部分自憲法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部分則廢棄並發回最高行政法院。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陽昇法律事務所-1.jpg
案例事實: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LINE_ALBUM_發文_231208_4.jpg

案例事實: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Blog Stats
⚠️

成人內容提醒

本部落格內容僅限年滿十八歲者瀏覽。
若您未滿十八歲,請立即離開。

已滿十八歲者,亦請勿將內容提供給未成年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