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r 07 Tue 2023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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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為停權處分可否附附款?
- May 08 Fri 20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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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風主張臺北車站商場ROT案之甄審爭議要如何救濟?

照片來源:Chris/pexels
臺鐵公司年初辦理公告招商「臺北車站商場ROT案」(正式名稱:「臺北車站大樓G+2、G+1、U-1層增建、改建、修建及營運移轉案」),本案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規定招商。並由甄審會按公共建設之目的,決定甄審標準,於評審期限內擇優評定之。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5條規定,評定之最優申請人,再與主辦機關完成議約、籌辦及簽約等程序。
- May 05 Tue 20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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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廠商間有重大異常關聯就一定會被停權嗎?
- Apr 28 Tue 20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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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召集人資格合法性問題

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第3項規定相關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工程會訂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像是限制性招標之評選優勝者或辦理最有利標評選,都是依據該組織準則辦理。
- Apr 27 Mon 20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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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涉有賄賂行為遭機關停權之時效問題

如果廠商涉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之行為,可能會被機關停權列入政府採購黑名單,然機關對廠商停權處分前,必須檢核是否仍位於行政罰法的三年裁處權內,而未有時效消滅之情形,許多廠商超過裁處權時效卻仍被機關冤枉停權,這是值得檢討的。
- Apr 20 Mon 20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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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發署北分署前分署長違反政府採購法的刑事問題

促成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訂霸凌專章的主角,前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長謝宜容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案件,近日二審宣判,高等法院維持先前一審法院的刑度,然就褫奪公權之部分減為二年。原本謝前分署長會上新聞,是因為北分署有名吳姓公務員在辦公室內自殺往生,根據該員同事反映是長期受到謝前分署長之壓力所致,由於過往公務體系對於霸凌申訴保障不足,故該事件促成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修法。然謝前分署長之所以會遭起訴,卻是因為檢調調查霸凌事件過程中,另外發現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事證之故,就霸凌部分並未涉及刑事責任,這一點可以從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書中,並無提到霸凌之字眼而看出,令廣大網友相當訝異,然謝前分署長涉犯採購法的相關問題為何呢?
- Apr 07 Tue 20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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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識之人會成立採購法陪標罪之共同正犯嗎?

最高法院實務判決認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是以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其成立要件。所稱「詐術」,指足以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所稱「其他非法之方法」,相較於同條第1項強制圍標罪之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等而言,當係指詐術以外,其他和平、非暴力之不法手段。若行為人以自己名義及借用他人名義之方式參與投標,藉以符合需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法定形式要件,並以彼此不為實際上價格競爭之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自已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構成要件;至於是否已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則為犯罪既、未遂之區別標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271號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1801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 Mar 27 Fri 20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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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處分遭撤銷的採購法國賠案例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招標機關於一定情形下,得以行政處分將投標廠商停權一定期間,期間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標案得標或是分包,然前述行政處分嗣後可能經工程會或是行政法院撤銷或是認定違法,此時機關對於自己錯誤的停權處分,應該負擔賠償責任嗎?最近有兩則最高法院的案例值得參考。
- Mar 26 Thu 20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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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品與履約文件不實的採購法問題

政府採購法為了禁止招標機關以規格綁標,圖利私人,也為了提高採購效率,於採購法第26條第2項禁止機關以此種方式來「限制競爭」,且於同條第3項規定開放「同等品」,若機關要指定規格,則也應該允許廠商使用同等品。但何謂同等品,必須要經過機關的審查,如果效能不同,無法替代,機關可以不同意廠商提出的貨物是同等品。然日前工程會卻出現了一個機關驗收完成後,才主張廠商違規使用同等品的情形,要將廠商刊登採購公報,這是怎麼回事呢?
- Mar 24 Tue 20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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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關於政府採購法三家廠商投標開標之修法

照片來源:IslandHopper X/pexels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去年宣布推動政府採購法修法,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廢除現行採購法第48條公開招標必須要有三家合格廠商才能開標之規定。然而,近日新聞報導,工程會考量立法院及各方諸多不同意見,將暫停修法,待後續彙總更多意見之後再作打算。
- Mar 13 Fri 20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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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領標同IP位址的採購法問題

近日有新聞報導,基隆有標案的投標廠商間涉嫌使用同樣的IP位址去電子領標,其中有二家廠商投標時還故意未檢附重要文件,被招標機關認為有重大異常關聯而當場廢標,後續由基隆調查站介入偵查,懷疑涉嫌借牌陪標,嗣後並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這種以同樣的IP位址電子領標,究竟和採購法的刑事責任有何關聯呢?
- Mar 12 Thu 20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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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招標的廠商不成立詐術圍標的實務案例

現行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揭櫫公開招標原則上要有三家合格廠商投標,才能開標決標之規定,所以採購實務上常有廠商無得標意願,卻仍投陪標之情形;然依照同法第18條第4項規定的「限制性招標」,並無此限制,若限制性招標出現有無得標意願廠商來陪標時,是否會成立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的詐術圍標罪呢?這就成為現行刑事司法上之難題,然最近有判決表示,不應成立此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