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來源:Monstera Production/pexels 資策會與新竹市長高虹安的論文著作權爭議,近日經智慧財產法院刑事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不受理判決,本件先前民刑事一審判決結果歧異,民事認定資策會就高虹安先前受雇時的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有著作權,而高虹安將該著作之部分內容作為她在美國的大學的學位論文,侵害資策會的著作權,故應賠償資策會;然刑事自訴部分,法院認為因為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間,所以不受理,然智慧財產法院刑事二審認為不是喔,不是這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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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Franco Monsalvo/pexels 近日有新聞報導,知名女歌手單依純於演唱會中翻唱另外一名知名作曲家李榮浩的歌曲《李白》,遭網友質疑侵害著作權,李榮浩並強調自己先前已經拒絕授權,對方居然仍強行翻唱,認為單依純的侵權行為屬於故意侵權。兩岸著作權法雖略有不同,然都承認原則上使用他人著作之前必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此類事件若是發生在臺灣,該如何處理呢?特別是常見許多街頭藝人的表演,或是大學生在活動中,任意播放、翻唱他人的音樂、歌曲,未見有事先取得授權之情形,這時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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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Suzy Hazelwood/pexels 近日知名作家楊牧的遺孀透過媒體指控,有拍賣網站違法販售楊牧生前的手稿,該手稿僅為楊牧生前投稿到報社之用,所有權並未移轉給報社,主張楊牧的繼承人仍為手稿的所有權人,且網站販售手稿時,將楊牧的著作在網路上公開傳輸,也涉嫌侵害她身為繼承人享有的著作財產權;網路上對此有正反兩派不同意見,有認同楊太太所言,當初作家給手稿的意思不等於將手稿的所有權讓與給報社,所以報社之後當然無權讓與給他人,也有認為所有權已經合法移轉。其實,這些爭議其實和許多大畫家的畫作著作權與物權間的衝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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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Bunyamin Cicek/pexels
民眾黨黨主席黃國昌日前推出「新北歡唱巴士」的活動,希望可以爭取新北市60歲以上選民的支持,有記者表示希望黃主席現場高歌一曲,遭黃主席婉拒,表示著作權法有公開播送權,怕未經授權而使用他人歌曲之情形,會有著作權的問題,希望媒體朋友轉載他們有取得授權的歌曲就好。很多人或許會質疑,唱歌就唱歌,怎麼還要取得授權?恐怕是對著作權法不甚了解
,此部分可能同時涉及著作權人的公開演出權和公開播送權,前者是指黃主席現場歌唱,後者則是電視媒體轉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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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Magda Ehlers/pexels 先前大罷免期間,兩黨為了選戰攻防激烈,在野黨有支影片中用了芒草的畫面,遭影片「零日攻擊」的製作團隊認為是在諷刺他們和執政黨,因為他們影片中也有芒草畫面,所以主張芒草畫面侵害了他們影片的著作權,於是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在野黨抗辯自己的芒草畫面是AI生成,何來侵權可能?難道芒草畫面是專屬「零日團隊」的專利,其他人都不能拍攝或生成嗎?這一點涉及著作權法的不少問題,以下一一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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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Alan Wang /pexels
以前大家可能聽過「台大」跟「台大補習班」的商標權爭議新聞,有人就好奇了,為什麼不能用「台大」這個名稱呢?台大似乎只是一個簡稱,而且甚至還是用「台」而不是「臺」,怎麼會侵權?而最近,新聞報導有個「台大媽媽讀書會」,這樣類似讀書會的團體,會不會也有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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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Yan Krukau/pexels 近日有新聞報導,某公司的離職員工涉嫌盜用老東家的政府標案資料,拿去給別家公司使用,遭老東家發現後,提告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件,經士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該員工顯有侵害著作權之嫌疑,已向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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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Monstera Production/pexels 近日新聞報導,有某知名國考補習班老師涉嫌未經授權重製他人著作為教材,被地檢署認為違反著作權法而起訴,且經檢察官調查後發現,該老師的教材與原來的著作高度相似,認定確實有侵權事實,當然最後是否構成侵權,仍待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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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Bilakis/pexels 近年來,以著作權侵權案例攻訐政敵的新聞頻傳,不少政治人物都因學位論文遭控侵權而影響選情,如四年前六都選舉中影響後來總統接班人布局的桃園市長選戰,就被認為是受到了候選人著作權官司影響。然而此種論文的著作權侵權案例,也不是一定就成立,最近就有幾則被控論文抄襲的案例,遭司法機關認為不構成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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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ClickerHappy/pexels 進入網路時代後,許多課程都會以線上方式為之,特別是幾年前經歷過疫情時代,不少知名公司使用網路科技可說爐火純青,成為老闆降本增效的工具。但這種線上課程沒有實體教材書籍的情況下,公司就很難防備消費者一人購買,多人使用的「合購」現象,這種現象不只出現在線上課程,許多資料庫、影音平台,其實都有遇到這種情形,不少根本毫無血緣關係、根本不住一起的網友卻一起使用「家庭方案」,這種購買線上服務再分享帳號密碼可說習以為常。最近有個判決就有類似的情形,有網友於網路上公開貼文找人「合購」,遭提供線上課程的公司發現,憤而提起商標法與著作權法的告訴,主張網友頁面貼文使用到公司的商標和課程廣告,除違反商標法外,還侵害了公司對於課程網頁底圖圖樣的美術著作權,然經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地方法院卻判決網友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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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Count Chris/pexels 雖然圖案或文字具有識別性就能申請商標註冊,然而不是有識別性就像有尚方寶劍,可以暢行無阻,主管機關還是有可能依據商標會與其他商標混淆,而核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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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Tony/pexels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已經知道商標的識別性可以分為「先天識別性」與「後天識別性」,而「先天識別性」是指商標因為本身的設計,已經具有區別商品或服務的功能;那麼,如果自己創作的文字或圖樣不具有先天識別性,其實仍然可以透過取得後天識別性,註冊成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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