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來源:KATRIN BOLOVTSOVA/pexels 「民事訴訟法」第460條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依本條規定,既使一方當事人逾越上訴期間、曾經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過,只要符合法條規定,就可以在第二審提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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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Monstera Production/pexels 所謂假扣押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將來強制執行時,先向法院聲請准許暫時扣押債務人財產的保全處分,和一般終局執行不同,假扣押的強制執行標的如果是金錢的話會先扣取後提存(強制執行法第133條參照),而動產只有在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才會拍賣後提存其賣得金(強制執行法第134條參照);但如果是不動產的話則只會進行扣押登記而不會進行換價的拍賣,直到進入終局執行被拍賣後,才會塗銷假扣押的登記。所以實務上常發生不動產已扣押很久,債權人也取得了終局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執行,卻因多次「流標」而讓不動產繼續維持假扣押的狀態,那假扣押到底能扣多久呢? 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假扣押之原因消滅,係指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例如債權人原以應在外國強制執行為假扣押原因者,現已得在國內強制執行,或以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虞,現債務人已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等是。又所謂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乃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48號、88年度台抗字第217號、88年度台抗字第602號裁定意旨參照)。所以,除非有假扣押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是假扣押債權人己喪失請求假扣押之權利時才可據此塗銷假扣押,至於扣押時間多寡並非考量因素。 且按假扣押制度,旨在保全強制執行,以保障債權人之利益而設。若債權人之請求已有確定終局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並得立即執之聲請強制執行時,固無聲請假扣押之必要。惟若該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或所命給付之期限尚未屆至,或經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或有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等非因債權人個人主觀之恣意,致未能立即對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之情形,即難謂無保護債權人假扣押權利之必要(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91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024號裁定意旨參照)。所以最高法院向來認為,如果是因扣押的標的未能拍出,並非屬債權人主觀恣意而未能強制執行,自仍有繼續假扣押的必要。 再者,假扣押裁定性質上係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聲請、撤銷假扣押否准之請求為形式上審查,至於相對人之請求權是否因罹於時效而消滅,乃實體法上問題,非執行法院所得審究(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491號、94年度台抗字第353號裁定、94年度台抗字第1116號裁定意旨參照)。所以如果真的有長年扣押已久的標的,還是要請專業律師協助,以確認是否能在實體上否認掉扣押人的債權,這才是一勞永逸之道啊!🎵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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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Jeffrey Soh/pexels 有名網友在threads上PO出自已在多年前於捷運意外捕捉到有畫家在速寫乘客的照片,不料一PO出後除了釣出當事畫家洪明河分享當時的速寫成果外,也引來另派質疑「如果那個女生並不想被畫,那這個行為是可以的嗎?」,本來只是分享隨手照偶然捕獲的浪漫氣息,卻意外引發了激烈的權利辯論。那麼如果在捷運速寫,會構成侵害肖像權而需負賠償責任嗎?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信用、隱私,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肖像權,則係個人對自己肖像之權利,關於是否製作、公開,及在何種範圍、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或由何人製作、公開及使用該肖像,有自主決定權,為人性尊嚴與價值具體呈現之重要人格法益,與言論自由同為憲法保障之權利(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83號判決亦有指出:「按肖像權係指以自己肖像的利益為內容之權利,該權利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的自主權利,肖像乃係個人外部特徵,體現個人尊嚴及價值、自我呈現之權利,應屬民法第18條所稱人格權,亦為同法第195條第1項所稱『其他人格法益』,如未經同意,就其肖像為攝影、寫生等,均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如情節重大者,被害人自得請求損害賠償。」故雖然未經同意即對他人寫生,固然可能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但需為情節重大,始有請求損害賠償的可能。且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採法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判斷;倘衡量之結果對加害人之行為不足正當化,其侵害始具有不法性(106年度台上字第2652號意旨參照)。 所以綜合以上來看,雖然捷運速寫是未經他人同意,但是速寫既然是一般畫者常見在訓練自己對於可見景觀及人像所做的隨機繪畫技巧,可能難以非難此一行為,自然難合於不法性或是有侵害情節重大的要件。如果要成功請求到損害賠償,恐怕還要有其他事證才足以說服法院了。🎵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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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Aleksander Dumała/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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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Dee Dave/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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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Mikhail Nilov/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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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Aurelijus U./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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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Jorge Romero/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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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Rodolfo Gaion/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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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Kaboompics.com/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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