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新聞報導,新北市的慈濟醫院分院護理師將患者麻醉後的隱私照片PO到網路上而遭警察送辦,醫院也隨即提出提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諭令10萬元交保,原本以為事情靜待司法調查處理後即告一段落,然有自稱醫師的網友在網路上發文,稱醫事人員拍攝患者照片實屬常見,若不以此自保,到時候發生醫療糾紛,該怎麼辦?然發文當下即遭到慈濟醫院否認,稱該文提及的相關做法均非事實,且手術室明令非醫療行為的拍照屬違法行為,到底誰說的是對的呢?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
某整型醫師因過失傷害被提起公訴,檢察官起訴事實大略為該整型醫師替病人以「洢蓮絲(Ellanse-M)」植入劑進行鼻部微整形手術時, 醫師明知病人曾至其他診所進行隆鼻,以Goretex永久性鼻部植入物進行植入手術及鼻頭調整手術,本應注意在療程前須檢視病人鼻部是否仍適合注射洢蓮絲,並評估可能存在之風險,善盡醫療告知義務,於療程中亦應以符合醫療常規之方式施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施打劑量0.8cc洢蓮絲,造成病人受有鼻部紅腫及C型變形等傷害。不過,法院終局審理判決醫師無罪。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
臺北市好心肝診所亂打疫苗事件,突顯施打疫苗亂象,讓不少民眾很氣憤,把有限的疫苗交給特定診所拿去作人情,沒有依照中央防疫指揮中心的指令,分配給需要的人,人性貪婪與耍特權,表露無遺。 政府無法進口或生產足夠合格疫苗,導致新冠肺炎疫情無法減緩的當下,死亡人數持續累積,幾乎每天都有二位數字確診者往生。當發現民眾死亡,有可能是意外,有可能其他疾病等,有可能是確診新冠肺炎,也有可能是他殺。針對可能的不同死亡原因,對於死者的相驗處理流程會不太一樣。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
診間暴力行為時有耳聞,雖然刑法本來就有規定傷害罪、恐嚇罪,仍讓醫事人員感到心慌,醫療法近年來比照刑法的妨害公務罪,增訂了《妨害醫療業務罪》,就是為了處理這種暴力頻仍的現象。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7)
擁有百萬訂閱的知名Youtuber理科太太,日前在頻道上po出一部「現在只要1分鐘-在家做完子宮頸癌篩檢」的影片,影片中介紹子宮頸癌,而後拿出子宮頸癌篩檢自採組產品,教大家如何使用,還拍到生產公司,講出產品名稱且附上官網連結,遭質疑涉及醫療器材廣告。新聞報導,台北市衛生局表示,該影片初步看來算是醫療器材廣告行為,但未查到該產品有提出廣告申請,將展開調查、約談,若確認違規,可依《藥事法》開罰20萬到500萬元。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97)
有位五十多歲男子自稱「醫師」,以機車載著藥品到病人住家看病,又以偏鄉的老年人為目標,開具的藥方大多是GMP藥廠生產的藥品,有療效,能緩解疼痛,因而頗受鄉下人相信,且看診費用與醫院差不多,10年來服務範圍遍及全台。檢方調查,該男只是高職畢業,早年曾在私人醫院做技術員,從中學得許多藥理和知識。地檢署17日以該男涉嫌違反醫師法、詐欺罪嫌且聲請羈押獲准。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502)
緣某聲請人主張因持續高燒,至國律師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就診並住院治療。住院期間經診斷為瀰漫性非結核分枝桿菌及惡性淋巴瘤,使用含 amikacin 成分藥品「愛黴素」(Amikin)治療,產生聽力喪失之耳毒性藥物不良反應,經醫師診斷為雙側聽力喪失(診斷證明書記載:雙側感覺神經性聽力喪失,藥物成分amikacin造成),後經鑑定為重度聽障及中度肢障,因此申請藥害救濟,然經審議結果不符藥害救濟要件,並經行政訴訟終局結果敗訴,而申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司法院於民國107年7月27日作成釋字第767號突釋,就其爭點為「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有關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之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或比例原則? 」
解釋文則認為,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重視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之意旨,尚無牴觸。
亦即,系爭規定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完全排除於得申請藥害救濟範圍之外,係基於藥害救濟基金之財務平衡、有限資源之有效運用、及避免藥商拒絕製造或輸入某些常見且可預期有嚴重不良反應,但確實具有療效藥品之考量(衛生福利部104年3月26日部授食字第1041400607號函參照),其目的洵屬正當。另因藥物之藥理機轉本身即具有一定之可預期風險,且如前所述,透過醫師之告知、藥袋上標示或藥物仿單上記載,病人及家屬可有合理程度之預見。基於風險分擔之考量,系爭規定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排除於藥害救濟範圍之外,有助於前開目的之達成,並無顯不合理之處,與比例原則無違。是系爭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 項國家應重視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之意旨,尚無牴觸。
此故,關於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在醫師告知後,病人及家屬在合理程序之預見情形,應知悉假若發生不良反應,目前而言,尚不能請求救害救濟,應予理解。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01)
近日有報導某醫師感嘆在台灣不要當醫生,事情肇因於十年前某少年車禍受傷而進行手術,術後五天自行轉院,之後手術的腿因血管阻塞引發敗血症得截肢,手術的醫師因而成了被告。一審判他無罪,二審認為醫師手術後僅巡房看過一次,未持續追蹤少年恢復狀況是否良好,顯未盡診療上之注意,有過失,改判有期徒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十二萬元。其案件依當時法律不能上訴三審法院,因此二審判決即定讞。 該醫師所犯為刑法第284條的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刑度是三年以下。當時的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輕罪不能上訴三審,看似也無不合理之處,然而若是一審被判無罪,二審被判有罪還不能上訴三審呢?對此有人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釋字第752號)。之後376條即修法多加了一段「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雖已修法,該醫師仍不能適用,問題點就在於法律是106年修,然而其於103年即受判決,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無法適用到其案件上。
也因此,該醫師才會主張希望修法,讓過往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但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可以有溯及既往救濟之機會。不過,這與其說是針對醫師,不如說是其他案件亦有可能發生此情形,究竟是否要修法或是採取何種態度,還是要待社會大眾充分討論了。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70)
日前傳出高雄有一間牙醫診所雇用密醫為民眾看診、裝假牙,詐領數百萬元健保給付。只有高中學歷,無牙醫師執照的王姓男子利用高雄市政府提供的補助費用,大肆招攬民眾裝置假牙,並在病歷表上偽蓋診所負責人及另一名醫師的印章,申請健保給付。 姑且不論詐領健保的部份,王男無照替民眾看診的行為已涉及密醫罪。醫師法第28條定有明文:「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即「密醫罪」之規定,刑責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屬重罪。另外,在病歷上偽蓋他人印章的行為,則可能涉及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可能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眾在求診時務必注意自身的權益,像是注意診所是否有揭示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執業執照。衛福部網站亦有提供醫事人員姓名查詢,可確認醫師是否具有執照。提醒民眾,注意診所是否讓牙醫助理替民眾洗牙,洗牙雖非困難但依法也屬醫療行為,非醫師不得為之,若有發現類似的情形可檢舉該診所。另外,也千萬不要為了貪小便宜而請依法不得裝假牙的牙醫技工或齒模師替您裝假牙,雖然便宜但卻無法替您的牙齒健康負責,到頭來還是得找真正的醫師,花更多的錢彌補,實在得不償失。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284)
醫界矚目的醫療法修正案今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和當年因為馬偕肩難產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爭議,所以在醫療法中將醫療人員所要負擔的民事責任明確化一樣,這次針對刑事責任部分的修法,也一樣不是修刑法,而是修醫療法來解決。 修法之後,依照醫療法第82條的規定,將會將醫療人員因為業務過失致死傷的刑事責任,限制在客觀行為上有「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時,才會成立,如同之前制定病人自主權利法時一樣,將「臨床專業裁量」的文字給明確化,希望可以藉此減少醫療人員所面臨的刑事責任。草案中也提到判斷前述要件時,要考慮「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可說是受到美國與日本法上如醫療水準與台灣行之有年的醫療常規的影響。
原本修法的時候,有論者主張應該將醫療人員的過失責任全部免除,僅限於故意,或是限於重大過失等,不過經過朝野立委協商之後,於構成要件中改採限制客觀要件的方式,而不觸碰到主觀的過失程度的判斷,也避免在刑法中創造重大過失的嶄新概念,引來法界的反彈。
至於修法之後,是否真能讓醫療人員比較少被病人告,或是是在起訴或是判刑上比較嚴謹,仍然有待修法後實務案件的累積,才能看出。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