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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政府採購標案,廠商得標並與機關締約後,即進入履約階段,原則上適用私法關係來判斷兩造契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如履約過程發生爭議,廠商為了盡快讓爭議落幕、請得工程款,較常見是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下稱申訴會)申請調解,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地方則為各地方政府之法務局處。惟因係由公正第三方介入促成調解,申請調解之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2規定,應繳納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而其收費標準及計算,必須視廠商所請求之調解標的為何,分別適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母法授權訂定之「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5條、第6條、第7條及第9條規定。倘若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其收費級距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至100萬[1];倘若非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用為3萬元,此為申請履約爭議調解之合法要件,如經申訴會定限命補繳仍不繳納,將會獲得不受理之決定。

                 然而,不是每個標案的履約爭議調解,廠商都能如願以償地獲得「雖不滿意但可接受」的結果,甚至常見調解委員會以兩造差異過大為由,以調解不成立結案,或廠商不能接受調解建議內容,致調解不成立,此際亦無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先調後仲」之強制仲裁條款適用。如果兩造亦未能合意仲裁,廠商請求救濟之途徑,就僅剩提起民事訴訟一途。

                 問題來了,起訴要繳裁判費,民事第一審裁判費約為請求金額之1.1%(詳細請見司法院網站之試算小工具),但廠商才剛繳完了調解申請費,現在又得繳裁判費,如果又是爭議金額甚高之公共工程標案,對廠商更是一大負擔。

                所幸,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第423條第1項前段規定「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聲請人所繳納調解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得以扣抵訴訟裁判費,此不啻大大減輕了廠商請求救濟之負擔。

                然而如果已經繳裁判費了才發現此事,又該怎麼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所以,應儘早具狀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溢繳之裁判費,以確保權益。

                 或許有朋友會問,法官應該提醒我這是我的權益吧?惟按上開規定,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裁定返還,換言之,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是「聲請事項」,所以法院是沒有義務提醒當事人裁判費溢繳的,必須特別注意!政府採購之履約爭議調解不成立,調解申請費可否扣抵訴訟裁判費


[1] 一、金額未滿新臺幣二百萬元者,新臺幣二萬元。

二、金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新臺幣三萬元。

三、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新臺幣六萬元。

四、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三千萬元者,新臺幣十萬元。

五、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七、金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滿三億元者,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八、金額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未滿五億元者,新臺幣六十萬元。

九、金額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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