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隻老虎

  在選舉前,有人認為防疫措施限制確診者不得投票,有違憲疑慮,此議題隨即陷入政治口水戰中,隨著選舉結束,或許是時候來淺談這個議題。

  因為目前還沒有傳出確診者因外出投票被裁罰的個案,所以筆者僅討論法規範違憲審查部分。確診者需隔離5天(11月14日開始的新制)的法律依據無非是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治措施處置(防治措施處置是否為法規範仍有疑義,參憲法法院111年審裁字第884號裁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而上開規定未對於確診者在隔離期間外出投票設有任何例外,例如穿著防護服投票、設立專用投開票所,確有侵害人民選舉權的疑慮。

  但實際上權利並非不可以限制,憲法第23條明確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司法院大法官則會以「比例原則」來具體適用憲法第23條,即大法官是以法規範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審查基準的寬嚴、是否為追求公共利益、手段與立法目的是否有關聯性等流程去審查法規範是否違憲。須注意的是,此處審查流程是指自解嚴以後大法官逐步發展至今的審查架構,不代表以後大法官不會改變審查架構。

  司法院大法官過往對於限制選舉權的法規範所作出的解釋不多,所以筆者無法直接評論上開法規範是否合憲,只能提供幾個因素供讀者思考,第一個是如果將「立法動機」作為「是否為追求公共利益」的審查方法之一的話,上開法規範並非直接限制確診者在隔離期間不能投票,確診者是因為不能出門才不能投票,所以政府非出於惡意限制確診者的投票權才立法;另外為保護人民的健康權,禁止確診者不能至會有不特定多數人進出的公共場所投票似乎也符合公共利益;最後上開法規範在不去考量著防護服投票、設立專用投開票所等替代方案的情況下,一律禁止確診者在隔離期間投票,是否代表隔離確診者的手段與維護人民健康權的立法目的不具有一定關聯性,也值得討論。

  總而言之,憲法是活的,進行違憲審查時需考量很多因素,也有很多權利、個人利益、公共利益需權衡,這個議題對於促進人民的憲法意識是有幫助的,不應淪為政治口水戰下的犧牲品。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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