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森林期間限定宣傳

  最近有一則新聞提到有個女子對網友提告性侵,卻遭檢察官認定無相關事實,反而認定告訴人是誣告,提出職權告發的案件,最後這個女子反而遭法院論以誣告罪的有期徒刑。
  通常性侵案件因為行為地點和一般性行為一樣,較為隱蔽,因此要認定被害人是在他方以違反意願的方式下,並不是這麼容易的事情,造成司法實務上常常是以被害人的證詞,配合一些情況證據,然後就來認定有犯罪事實;但反過來說,也因為直接證據通常只有被害人的證詞,如果被害人說謊,明明是合意發生關係,卻誣指另外一方的時候,他方有時候其實有理也說不清,造成反而是被告要去舉證自己無罪,也因此網路上有人笑稱要當場和發生性行為的對方一起合照,表示是合意,或是經對方同意,裝設「行房紀錄器」之類的笑談,與刑事訴訟法原本設定要由控訴方負說服義務的舉證責任的設計不符。
  在這則案件中,之所以網友有辦法大逆轉,在於檢察官檢視了雙方在發生性行為後的LINE對話紀錄,認為看不出當初是強迫的,在實務上很多案例中,如果雙方事後對話如常,往往可以用來證明當初的性關係都是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所為,繼而認定被告不用負責。
  反過來說,既然雙方是合意,其中一方事後卻提出性侵告訴,檢察官是可以職權告發本件有誣告的情形,也因此最後這個女子反而被提起誣告罪公訴,最後判了四個月的有期徒刑,又因為誣告罪最重本刑超過五年,所以就算女子的刑度在六個月以下,還是不能夠易科罰金,只是仍有可能易服社會勞役,去做做勞動服務,不用被關。在此奉勸各位,除了要懂得自保之道外,既然是合意發生的性關係,事後可不要隨便提告啊!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