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方創新掏空案之一:臨時管理人是什麼?

圓方創新掏空案之一:臨時管理人是什麼?摘要:當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等情形,造成公司業務停頓,而有損害公司或其股東權益之虞時,得藉由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以暫時維持公司之運作。

圓方創新掏空案之一:臨時管理人是什麼?發生什麼事?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圓方創新」)原登記的董事、監察人因逾期未改選,經經濟部以11001240630號函限期於民國(下同)111630日前完成董事、監察人改選。然由於圓方創新逾前揭期限仍未完成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已在同年7月1日當然解任[1]

且以前任董事長徐翊銘為首的經營團隊,除了涉嫌在未經股東會決議的狀況下,於同年2月間將圓方創新及旗下子公司的主要資產移轉予徐翊銘之妻,背信掏空圓方創新,亦涉嫌透過偽造支票背書詐領支票存款、登不實會計憑證、編制虛偽財務報表等方法,造成圓方創新損失至少新臺幣15,500萬元[2]

圓方創新曾為公開發行之上櫃公司,此時倘無人行使董事長或董事會之職權,圓方創新將面臨巨大的營運風險,亦連帶損及其廣大股東之權經圓方創新股東聲請後,法院已於同年9月選任章姓會計師為圓方創新的臨時管理人[3]

圓方創新掏空案之一:臨時管理人是什麼?臨時管理人

按公司法(下同)第208條之1第1項,當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等情形,造成公司業務停頓,而有損害公司或其股東權益之虞時,得藉由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以暫時維持公司之運作[4]

至於臨時管理人之人選,現行法無明文限制,故不以具有公司股東之身分為必要;法院亦得選任律師、會計師為之。惟所選任的臨時管理人,法律等同公司之負責人,應盡受任人之忠實及注意義務[5]

茲有附言,倘公司董事執行其職務,而有違背董事忠實義務等顯不符合公司全體股東利益之情形,按我國實務見解,此係屬董事是否適任以及對公司、股東應負責任之問題,與前揭臨時管理人規範之旨趣無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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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2)工商時報(06/27/2023),〈圓方創新前董事長涉背信 檢調兵分4路搜索〉,https://www.ctee.com.tw/news/20230627700691-430104(最後瀏覽日:03/20/2024);中時新聞網(08/22/2023),〈圓方創新遭掏空前董座夫婦被訴 檢建請沒收不法所得1.55億〉,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0822001443-260402?chdtv(最後瀏覽日:03/20/2024)。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4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5)劉連煜(2018),《現代公司法》,增訂13版,頁583,臺北:新學林。

(6)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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