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年底將投票複決關於十八歲以上之國民有無參政權修憲案之餘,之前民法修正滿十八歲者即成年之規定也將於2023年起施行,屆時國民擁有完全行為能力的門檻,將不再如同過去為二十歲,而是修正為十八歲,只要滿十八歲,國民就是「大人」了。但這項修正,並非只有給予這些年輕人「權利」,同時也有點義務的責任喔!


  過去未滿二十歲的年輕人,如果造成別人受害,發生「侵權行為」時,即使滿十八歲也只算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負責任或負連帶責任,如果受害人自法定代理人受償後,就不能再去追究年輕人的責任,且法定代理人也不能推託說,年輕人雖然未滿二十歲,但滿十八歲了,所以法定代理人不必負責。然而在民法修正之後就沒這回事,既然滿十八歲就算成人,也就是擁有「完全行為能力」,民法第187條第1項所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保護傘,就不再適用於這些年輕人身上了,犯了錯,出了事,就得自己負全部責任。諸如,有些年輕人遭詐騙集團吸收擔任車手,待民法滿十八歲即成年之修法施行後,年輕人就該自己負擔法律上的民事、刑事責任,被害人不能對父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連帶請求;另外,肇事致人死傷時,父母在法律上也可以拒絕負責,因為,這些年輕人已經是「成人」了啊。


  至於,父母考慮年輕人雖然滿十八歲,但大學沒畢業、工作求職中,無力承擔上述侵權行為衍生之民事賠償責任,所以與被害人協商,替子女給付上述金錢,並非法律所不許,畢竟父母子女親情血濃於水,搞不好他們在自己心中,永遠都是小孩,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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