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2018年已經進入高齡化社會,預計2025年將進入超高齡社會,據國發會統計,85歲以上的超高齡長者,已經超過人口的百分之十,政府勢必要面對越來越棘手的長照問題。相較於機構化照護,許多長者仍偏好居家與子女一同生活,然子女在外工作,平日在家陪伴長者的可能是外籍移工,也可能是居家照服員,若家屬質疑居家照服員造成長者受傷,要如何提出申訴呢?

  此類居家照服員並非編制內的公務員,過去是另行聘用居家照服員,由社會局等機關接獲申請個案後,指派到個案居家處所,提供服務,例如2000年的《宜蘭縣老人居家服務人員管理要點》,提到「本要點所稱之服務人員係指經本府與委託機構召募、甄訓合格.受聘為本府及委託機構居家服務人員。居家服務督導員由本府或機構派任。」,前述要點有註明居家照服員應經何種考核,換言之,如果發生服務上之問題,自然可以和社會局等雇主提出申訴,未必只能提起民刑事訴訟。

  近年或許因為長照服務需求增加,機關乾脆是與長照機構簽約,由長照機構派遣人力,如2021年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強化居家服務資源補助計畫》,人力的來源則規定為「本計畫之補助對象為經社會局許可設立,並提供本市居家服務之特約單位」,從過往的約聘到現在近似於採購實務上的「勞務承攬」,居家照服員不再受雇於社會局等機關,而是長照機構,社會局接獲民眾申請後,指示長照機構派遣居家照服員去民眾處所提供服務,此時民眾申訴對象除社會局之外,也可以直接向長照機構申訴。如果居家照服員未依照社會局的契約約定提供服務,例如有謊報時數、虛構項目者,依照前述補助計畫規定「……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三年……」,社會局可以指示收回補助款,如果涉及採購契約,則採購契約更有沒收保證金、解約、刊登採購公報等諸多制裁手段可以處理。

  故類似案件發生時,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確實是一個可行的手段。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