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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上常見將房屋或土地登記在他人名義的情形,一般稱之為借名登記。就是真正或實質房地所有人,將自己的房地登記給他人,他人只是名義或形式房地所有權人而已。法律上叫借名登記契約,是說當事人約定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自己可以管理、使用、收益(例如出租收租金)、處分(例如出售),他方同意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一種契約關係。

  借名登記較常發生在關係親近之人,像是親子、親族、情侶、好友、合夥等等,例如早期農地只能登記在農民,投資客常常以農民好朋友名義購買農地;另外,為了節稅目的,或是合資購買房地產。再來,像是男女朋友也會借名登記去買不動產。比較常見的,還有繼承共有後登記在特定繼承人之名義。無法以自己名義貸款,也會因為貸款原因而借由他人名義購買房地。反正,各式各樣借名登記原因都有。

  前面說過,借名登記雙方通常關係較親密或親近,像是父子、情侶,請問這種關係會寫書面的「借名登記契約」嗎?答案通常是否定的。因此,一般討論保障借名登記權利人,建議要寫書面契約等等,這種建議可能都是緣木求魚;比較常討論登記名義人耍賴時,如何討回的各種招術。

  如果名義人拒絕還返時,該怎麼辦呢?就只能打官司了。來看一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78號民事判決意旨說:「『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在類似案例,真正權利人得終止該借名登記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1 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之房地。

  民國100年左右,類似借名登記訴訟,每年可能不到一百件。現在訴訟案件量逐年增加,爭議是愈來愈多。借名登記的法律理論並不困難,法院審理時比較頭痛的是「證據」問題。換句話說,像這種討房地爭議,沒有書面契約,而大部份是很多年前的事情,上了法院都各說各話,而且每個人講得都有點道理。講得沒道理的,當然很容易就敗訴,就不用討論了。

  如果證據很明確,對付耍賴拒絕返還房地,會比較容易。例如:最重要的是出錢購買房地的證明,還有房地買賣契約書的記載都是很重要的,房地所有權狀的保管事實,經常是訴訟上的重點。其次,水電費、房屋火災險費用、地震保險費用、房屋稅、地價稅之繳納,也是重要證據。長期使用該房地更足以證明享有真正權利,與房客簽立租約收取租金證明實質權利人之收益權。房屋由實質權利人設計及支出裝潢費用,更能證明借名登記事實。還有,實質權利人戶籍設於其內,也是一種間接證明。早期,有一種「覺書」(日文漢字,類似切結書),可以作為證明方法。

  如果上述證明方式有所欠缺,或不屬於類似狀況的借名登記型態,直接或間接證據都不足時,該怎麼辦呢?這時,人證及錄音就是關鍵證據了。所謂「人證」就是知道或曾經參與「借名登記」過程的人,這些明確知道真正權利與名義登記者間的詳細情形之人,都是有利的證人,在打官司前,適格的證人一定要準備好。再來,名義人親口說出借名登記之事實,更是一種重要的證據方法。像是透過第三人去和名義登記人對話或聊天,在談天過程中,自自然然地說出當年借名登記的過程,可是一種重要的證據喲!

  總之,在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的房地爭議,關係好時二話不說隨便登記,事後無論何種原因拒絕返還,雙方什麼惡劣的話都說得出口,這就是社會化後的人性。孫子兵法說,勝兵先勝而後求戰!對付拒絕返還借名登記之人,先準備好證據再上法院,這樣才能完勝耍賴之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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