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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有網友號召幾十位開小客車的駕駛,一起在半天之內完成環島,並將過程PO上網路,供人瀏覽,據了解但卻引來檢警盯上,最後被論以刑事責任,有的被緩起訴處分,有的則被簡易處刑,原來其中一個理由是,半天就能環島,可見速度實在太快了,還有不少危險駕駛行徑,應該構成公共危險罪。
  刑法公共危險罪的條文很多,有個像是失火罪、掘水罪、毒物罪、酒後駕車、違反建築術成規等等,本新聞所涉及到的則是妨害公眾往來罪,算是一個不太常用的條文,規定在刑法第185條,條文內容如下:「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檢察官表示,被告等人以9個小時完成環台一周,一路競速、超速,在國道3號的平均時速維持在142公里至187公里之間,在烏日快官路段,更有車速達241公里,而在台9線、台11線速限60公里的路段車速也達170公里,甚至檢察官稱就這些人把環島過程上網的內容,也可以發現竟有「併排競速行駛或是一前一後」的行車方式,應認足以致生往來交通之危險,可以適用刑法這一條的規定,最後把其中一些人請法院簡易處刑,另外一些人則是緩起訴處理。
  因此,若說超速只會吃上罰單,並不正確,視情況而論,有時候還可能會被刑事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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