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前,政府為了對付黑道等犯罪集團,制定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暫不討論這部法律的理論上問題,多年來實務運作,大方向確認了黑道等犯罪組織定義,是一種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邇來,政府為了擴大對付特定抗議團體等目的,立法院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將該條例中「犯罪組織」的定義,從原本「持續性『及』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修改成「持續性『或』牟利性」。相關新聞指稱,修法主要針對「中華統一促進黨」或「愛國同心會」等團體,統促黨的領袖為「白狼」張安樂,此次修法被戲稱增加了「白狼條款」。
這幾年,某些具有政治目的之結構性組織,或經常性從事集團暴力行為,政府為了應付類似行為,因此修法擴大犯罪組織的定義。然而,關於類似行為,本來就有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等規定可以處理,例如刑法第150條規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也不算輕,本次修法意圖,難道沒有超出刑法規制目的嗎?
民眾或許認為對付黑道用的法律,與我無關,怎麼修都無所謂。但是,果真如此嗎?有一天,你為了爭取憲法或法律上的權利而上街頭抗議,為了壯大抗議能量更組織成團體,這樣的抗議團體,不會被當作犯罪組織加以處理嗎?這部法律的修正,真的與你我他無關嗎?
實際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是用來對付黑道的特別刑法,黑道通常不會只是打打殺殺而已,幾乎都是牟利性的犯罪集團。本次修法拿掉「牟利性」之必要性要件,將造成本非該法想要處罰的團體,也可能被視為犯罪組織;舉例來說,有NGO團體不滿政府政策,經常串聯妨害交通要道、阻擋總統或行政院長等政府要人行程,這時候,是否有可能被認定為犯罪組織呢?甚或工會抗爭,是否也會被當作犯罪組織呢?基本上,類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立法,與各國針對以暴力為牟取經濟利益的幫派組織犯罪的防制,均屬類同立法規制方式,例如掌握美洲毒品市場的墨西哥毒梟、橫行義大利與歐洲的黑手黨,甚或是日本各「組」、「會」之類的指定廣域暴力團,才是規制的對象。如今,執政者為了特定目的,將組織犯罪基本概念扭曲,該法後續運作不令人擔憂嗎?
參考過去檢察署的統計資料,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是不容易起訴及定罪的法律,很大理由是該法乃刑法上疊床架屋的法律,所以必須嚴格適用。該法有其先天不良後天失調的問題,主因在於刑法規範本足以處理相關犯罪行為,若仍勉強適用該法,關於犯罪組織的定義就應該更嚴謹,否則淪為掃蕩陳抗團體的新武器,豈非怪哉?
過去,戒嚴時期政府使用檢肅流氓條例對付人民,俾利言論管制,類似特別法為人詬病。如今,開倒車修法放寬犯罪組織定義,難道是另類轉型正義的特別法嗎?難怪常言謂白道比黑道更可怕!
全文刊載於:中時電子報: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226002303-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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