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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指出,台中地檢署在偵查一起少女性交易的案件時,在監查的通訊軟體LINE群組中,竟發現有多起對話指稱嫖客中有檢察官,而且還會介紹客人。經其他檢察官調查後,發現彰化地檢署某蔡姓檢察官,涉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犯罪,該蔡姓檢察官因涉嫌與未滿十八歲少女性交易後,還媒介這名少女與其他男客性交易,遭到逮捕。台中地檢署與彰化地檢署共同偵辦該起案件,同時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廉政官、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及台中憲兵隊等司法警察,拘提蔡姓檢察官到案,並在其辦公處所調取相關證據,蔡姓檢察官並被台中地方法院羈押。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所稱兒童及少年,是指未滿十八歲之人;也就是說,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謂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再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甚至於有意圖營利而犯罪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本職為犯罪偵查,竟然涉及少年相關性交易案件,引起社會大眾譁然。一般而言,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發生性行為,就算情投意合,仍屬刑法上之犯罪。但是,不要以為滿十六歲,就可與之從性交易行為。甚至於,對於十八歲之人,若有媒介性交易之行為,也是構成犯罪的。本案涉嫌人身份為檢察官,更讓人側目。總之,對於十八歲的男女,為了其身心的健全發育,還是不要與之發生性行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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