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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到教育部反課綱的抗議事件,雖然教育部就告訴乃論的毀損罪等部分已經撤告,但檢察官仍然就刑度更重的妨害公務罪、強制罪等,起訴了五位學生,引發輿論譁然,雖然檢察官以這些學生年紀輕,思慮未周,希望法院可以論以「緩刑」,但如果檢察官真的覺得本案可以判處緩刑,為何不在偵查程序,就直接論以「緩起訴」就好了,何必又把這個難解的問題丟給法院?

  以這起抗議事件所涉及的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或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最重本刑都是在3年以下,以去年地方法院實務來說,判拘役的比例分別是47.79%60.91%,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機率也超過三成,多數都可以易科罰金不用入獄服刑,可說都不是什麼重罪,如果檢察官真的覺得學生年紀輕,思慮未周,直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論以緩起訴就好,不用讓地檢署隔壁的法院來接案,問了半天,如果最後沒給緩刑,還惹來輿論謾罵。

    甚至,考量到學生反課綱的抗議動機、目的、教育部當時對學生的回應、造成的危害程度,檢察官更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自己作成不起訴處分,甚至以過去的妨害公務罪,有五分之一的不起訴處分就是依據該條作成,早有前例可循,而教育部對本次抗議事件,也已經撤告處理,想來不會對於不起訴處分提出再議,這樣做,不就可以快速結束本次事件?如果真的寬宏大度地希望法院論以緩刑,又何必大費周章起訴抗議學生?

    當然,檢察官與法官的不同,在於檢察一體,很多時候都要奉行上意,聽長官指示,不像法院法官就個案有憲法上保障的裁量空間,不容任何人介入,如果本件檢察官是因為這個原因,不得不含淚起訴,但基於個人良心請求緩刑,還算頗有道理,否則自行放棄受輿論讚揚,做成緩起訴或不起訴的機會,大費周章地把案子丟給法院,寄望一個未必會實現的緩刑,這種求處緩刑的起訴可說是畫蛇添足,徒耗人力,不知道意義在哪裡?

 

全文刊載於: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83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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