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妃爾為一國小老師,近日因課程要教導小朋友認識台灣常見水鳥,認為課本上所列的圖片不夠清晰,無法引起學生興趣,故十分認真的在網路上搜尋相關圖片,並製作精美可愛的小冊子發給學生,學生們均愛不釋手,且拿著小冊子四處向其他班同學炫耀。然而,該小冊子上的某張水鳥照片,就這麼剛好是隔壁班同學爸爸拉索投稿得獎的照片,拉索十分不滿自己在關渡公園蹲了一整天千辛萬苦拍到的照片就這樣被擅用了,隨即對拉妃爾提告。拉妃爾不懂,只是用張照片不行嗎?

  生活中,這種使用別人的照片,卻又未事先取得授權的情形,過往常常發生,例如有案例是水果行老闆拿了其他業者拍攝的水果照片,放在自己家網站上作宣傳,結果遭到照片的作者發現後提告;也有教師在教學的時候擅自使用了某位鳥類攝影師的攝影著作,亦遭作者提告。也有長輩每天都會在通訊群組中發送早安祝福圖片,轉發不夠,還自己下載圖片DIY早安祝福圖使用。

  因為網路通訊的發達,許多人習慣透過網路上搜尋一些文章或照片,然而這些搜尋結果往往並不會告訴你作者的身份,但是我們不可以因為不知道作者是誰,或是不知道如何取得其授權,就漠視其著作權的存在,因為這些網路上公開的文章、照片,仍然受著作權法的保障。

  之前有位台灣藝人在網路上轉貼了某位大陸攝影師所拍攝的照片,並透過程式修改其內容,遭到該攝影師向北京當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並認為該藝人構成侵害著作權,應賠償攝影師損失一百多萬元的案例。雖然說是中國的案例,但其實這在台灣的著作權法中,對於這種網路上轉貼他人著作的行為,也都有相類似的規範,如果沒有構成著作權法的豁免規定或是合理使用,就有可能被認定是侵權。

  並且,和中國不一樣的地方在於,台灣的著作權法有明定刑事責任,對於前述這種違法重製的行為,通常都是作者先告到地檢署,再以撤告當籌碼來迫使對方來和解,俗稱「以刑逼民」,有少數案例被告主張自己是教學使用、非營利使用,符合著作權法相關豁免規定或是合理使用規定時,會被不起訴或是法院判決無罪,但台灣的刑事程序冗長,通常被告為避免訟爭,會主動與作者和解,以至於相較於中國類似爭議是民事法院負責,台灣往往都是在地檢署和刑事庭來處理,對於著作權人可能很方便,只是也讓大家在網路上使用其他人的圖片時,可要更加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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