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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市有一名30歲男子,於上個月以身體不適為由,要求消防局救護車協助載送至醫院,但他被送到醫院後,竟拒絕急診掛號即離去,明顯濫用緊急救護資源,被救護人員依據「花蓮縣民眾濫用消防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規定,開出花蓮縣的第一張濫用救護車資源收費單,向該名男子收取濫用救護車規費用計新台幣1,400元。

  根據台北市議員曾經統計指出,台北市救護車出勤次數中,空車而回佔近3成,雖然有因火災、事故等災難現場待命等因素,但其中更有近6成的原因是因病患拒絕就醫、未發現狀況等明顯屬濫用資源情形。而且這並不是台北市的特例,在各縣市普遍均有所謂救護車「特定使用大戶」,喝醉頭暈、逛街腳痠也叫救護車就醫,甚至有酒友每次喝醉了就互相幫忙叫救護車,簡直就是把救護車當成了計程車,隨招隨到,浪費醫療救護資源。

  各縣市政府近年來已陸續針對民眾濫用救護車資源訂定相關收費辦法,但收費標準普遍不高、審核寬鬆,恐怕並無法完全遏止濫用情形;而救護車使用者有些是街友、低收入戶或者有些是他人協助通報報案的,也很難向這些特殊族群收費。雖然因為收費辦法訂立後,使用情形有所下降,但濫用情形仍時有所聞。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3條規定,各縣市消防機關消防分隊是為負責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務,以確保緊急傷患的生命安全,而救護車即是為執行此任務而配置的。但緊急救護車數量有限,如果因「非緊急傷病患」使用次數增加,勢必排擠真正需要緊急救護服務之傷病患所需的醫療資源,耽誤救援時間而危及生命安全,因此正確使用緊急救護車,是責任也是義務。

  除了基於使用者付費訂定收費標準,如何針對特定使用人士作關懷和勸導正確使用觀念,以期降低使用率、減少濫用,恐怕不僅是法規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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