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錢榮以販賣毒品為生,某次與老顧客以電話談妥安非他命價錢並約好交貨地點,沒想到警方早已掌握線報,隔日即被警方上門查獲,錢榮心想只不過電話講好價錢而已就被抓也太衰了…。
答:
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511號判決意旨:「犯罪之著手階段,係指行為人為實現犯意而開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就販賣毒品而言,以販賣者向他人洽商、兜售毒品,或與購買者就買賣毒品之標的物及價格意思表示一致時,均屬已經著手於販賣毒品之行為。故買賣雙方若已就購買毒品之內容意思表示一致,縱尚未交付毒品即經警方查獲而未完成,該次買賣應認已著手實行而未遂。」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確與○○○就買賣第二級毒品之標的物、價格,意思表示均已達成一致,自堪認上訴人已著手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實行,縱因事後上訴人未及交付毒品而更改交易日期,復因○○○、○○○先行為警查獲而未實際進行交易,惟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仍屬未遂等情,業已依據證據調查之結果,詳加論斷,自不容任意指摘為違法。而上訴人既與○○○達成交易之意思表示,即已著手於販賣毒品之行為,縱其當時手中並未持有毒品,亦不影響上訴人販賣未遂罪行之成立。」
錢榮雖然尚未交付,連見都還沒見到顧客,但由於雙方已談妥毒品價格,依最高法院見解,此時已屬著手實行,因此錢榮的行為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 項販賣毒品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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