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指出,有一名婦人騎機車與一輛法拉利跑車在閃光黃燈與閃光紅燈的路口發生碰撞,機車倒地而法拉利的前保險桿受損。新聞進一步說,這輛限量款法拉利新車要價高達一千六百萬元,光是一根保險桿就要將近二百萬元,就算零件折舊仍要將近一百多萬元,加上工資、烤漆等費用,總計要花費一百三十多萬元。後來,法拉利車輛由保險公司給付費用維修後,保險公司再代位向婦人騎士提告求償,要求支付該輛法拉利維修費一百三十多萬元。
一般而言,法拉利跑車有買車體保險,發生碰撞時,會由保險公司出險理賠維修,然後車主將對於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轉移給保險公司,再由保險公司向第三人代位求償,在這個案例即是如此。這位婦人遭保險公司求償維修費達一百三十多萬,而婦人機車只有保強制險,且月入不到三萬元,可傷腦筋啊!
本案經法官審閱交通事故調查及現場勘驗紀錄,發現肇事現場為閃光號誌路口,其中法拉利超跑行經方向是閃紅燈,機車行經方向是閃黃燈。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規定: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下:「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所以,本案的肇責重點在於雙方經過路口時,何車輛違反注意義務較為嚴重,則應負較大的責任。
依前述法規可知,在閃光號誌路口,行經閃光黃燈方向是「減速」通行路口,行經閃光紅燈是要先在交岔路口前「停止」,然後確認安全後才能通行。於本案,法拉利超跑行經閃紅燈號誌路口,應該要「停車再開」,但是卻未停車再通行。因此,法院認為超跑駕駛行經閃紅燈路口未停車再開是肇事主因,要負八成的肇事責任,而機車行經閃黃燈號誌路口未減速及注意車前狀態要負二成肇責,故法院判決機車騎士要賠償二十多萬元給保險公司。本案雙方都可再上訴。
由此案例,吾人可以瞭解,行經閃光號誌的路口,千萬要記住,如果是自閃光紅燈方向行進,經過路口時要先停下來看一看四周,確認安全之後才能續行,千萬不能只是減速而已。此外,閃光黃燈方向的人,也不能直接開過去,必須要減速接近路口,注意安全後再小心通過。本件婦人行經閃光黃燈路口未減速,就算只負二成很少的肇責,但因為是撞到一千多萬的法拉利跑車,也要負二十多萬的賠償責任,真是非常划不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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