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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車實務,偶見行人過馬路時,竟然在斑馬線闖紅燈的情況,這時駕駛人多會減速等候行人通過,然後一邊罵罵咧咧這種三寶行人。然而,若駕駛人只是減速而未暫停,最後車子和行人碰在一起,導致行人發生傷亡事件,這時駕駛要負擔刑事責任嗎?

  先說結論,如果「只是降低車速而未暫停」,很有可能被認為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構成過失傷害刑事責任。(註:就算被害人被認為是肇事主因,也是一樣喲!)會有這個結論,原因在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近來實務就有一個最新第三審判決見解(參閱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56號刑事判決意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係在規範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注意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即使行人有不依號誌指示穿越之違規情事,汽車駕駛人仍有依上開規定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之義務。」

  這個案例事實及判決理由,大略是這樣子:被告駕駛的行車方向雖為綠燈,仍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注意汽車行近斑馬線,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當時之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疏未注意及此,於駕車駛近路口之斑馬線,見甲、乙二人穿越時,僅降低車速讓該二人先通過,並未停車暫停,而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有被害人丙為跟上甲、乙二人,也闖紅燈穿越,被告駕駛之汽車右前側因而與丙發生碰撞,造成丙外傷性腦出血及顱底骨折等傷害,經送醫治療後,仍意識不清,生活無法自理,而達重大難治之重傷害程度。在該案例,法院判決認為汽車距離被害人丙尚有相當距離,應有相當反應時間得以因應被害人之動向而採取相應之安全措施;還有,判決也認為駕駛對於汽車A柱可能阻礙行車視線,理應知悉,其駕車行近斑馬線時,本應注意有無行人通過,縱使A柱阻擋遮蔽其視線範圍,亦得稍微挪動身體及頭部調整視線所及範圍,以快速查看、確認有無行人位於視線死角,不能因車子結構問題而免除自己注意義務。總之,經過鑑定後認為被告駕駛當時車速約二十一公里左右,被害人丙跑步速度約時速十一公里左右,駕駛以此低速行駛,能夠警覺右前方被害人丙跑步而至之情形,並加以煞車迴避,仍未加以警覺注意,為肇事次因,所以判決其有過失。

  此外還要注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汽車駕駛人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在這個案例裡,最高法院判決特別說明,就算行人違規,但駕駛人有義務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不過,判決更表示這與行人穿越斑馬線時有無「絕對路權」沒有關係;最高法院判決也批評下級審判決理由謂:「行人對於行人穿越道擁有絕對之路權」等語,是多餘的講法。

  總之,開車經過斑馬線,還是要多注意一點啦!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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