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指出,聯電某已婚鄭姓經理遭葉先生指控,偷吃其配偶陳小姐,為求刺激感還故意選在他公司旁的摩鐵床戰,甚至互傳「好想妳那誘人的肉體」與「一早就溼溼地想攻擊金剛鳥」等鹹溼對話。因此,葉先生提告鄭經理侵害配偶權,請求民事賠償九十萬元。第一審法院認定鄭先生與陳小姐確實有不正常的往來,但卻判決葉先生敗訴,什麼原因呢?
原來是,第一審法院認為葉先生有與被告鄭先生的配偶達成放棄求償及告訴之意思,既然存在放棄求償的和解契約,所以判決敗訴。不過,經葉先生上訴第二審法院,雙方調解成立。
在本案例,葉先生主張其配偶任職聯電公司擔任技術員一職,多次與鄭姓經理相約至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後來,因鄭的配偶林小姐透過家中監視器,發現鄭先生與陳小姐有外遇行為,而告知葉先生此事,似希望藉由葉先生制衡雙方的不繼續交往。鄭經理則抗辯,葉先生為對其太太提出法律相關訴訟,要求林小姐提出相關不利之事證,並承諾日後將不會對鄭經理提出任何民、刑事訴訟的訴追法律責任之請求,甚而還提出撤回告訴、撤回起訴狀及授權書以取信林小姐,故鄭經理以此抗辯證明雙方已經成立和解契約,不能再行求償,故依所成立的和解契約關係,顯有拋棄對其法律上主張而權利消滅之效力。
由此案例可知,在侵害配偶權的情形,即令欲蒐集證據,在與對方或其配偶洽談時,必須要確認,雙方的往來資料或所述內容,是否有要拋棄權利主張的意思?有時候就算沒有明確的寫一個和解契約書,但是在證據資料上,只要有顯示拋棄向對方求償的意思或證據,就有可能被法院認為是「和解」的意思,這部份千萬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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