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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者發現,很多人對易科罰金的概念就是:「判六個月以下就可以易科罰金」。這樣的觀念只能說對一半,錯一半。我們來看看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換言之,符合易科罰金的要件,除了要宣告6個月以下徒刑,還要所犯法定本刑在五年以下。

   舉例來說,目前常見的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就是典型的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筆者曾遇民眾憂心忡忡地拿了已確定的判決主文前來諮詢,判決主文寫了「3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文字,還有沒有不要入監服刑的空間,一定要進去關嗎(「服勞役」須入監執行)?

  答案是不一定。

  刑法第41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同條第3項:「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同條第4項:「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換言之,就算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還是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的。

  但上面這個主文還可以討論另一個問題:易服勞役與易服社會勞動的區別。

  因為民眾要的是「不入監」,但如果罰金易服勞役,則仍須入監執行,人身自由仍受到較大限制;社會勞動則是在監外由觀護人依受刑人專長分派工作內容,原則上是六小時折算刑期一日。但如果要問刑期3月,那到底是多少天?換算下來要服多久的社會勞動?這就要看執行檢察官執行刑期之執行日期,大月算31日,小月30日,二月28日。

  那麼。罰金易服勞役,可否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呢?可以的。刑法第42條之1第1項:「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最後要提醒的是,聲請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等,聲請對象不是法院,而是執行檢察官!不然您會得到法院類似這樣的例稿:「依刑法第41條、第42條及第42條之1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者,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之,刑事訴訟法第47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揆諸上揭規定,易服社會勞動之准否與執行,乃屬執行檢察官之權限,受刑人如就其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欲以易服社會勞動代之者,自應向執行檢察官聲請,始屬適法。」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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