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家性騷擾,可能會有什麼責任?基本上,民事、刑事、行政責任,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也就是說,被人家性騷擾,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再來看《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這是指主管機關處罰的「行政責任」。但是,情節如果再嚴重一點,就會有「刑事責任」,若是「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何謂性騷擾呢?《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一般民眾會想要瞭解,如果被性騷擾,可以請求多少民事賠償呢?最近就有類似的新聞案例可參考,某男邀約女同事去唱KTV,卻在包廂內伸出鹹豬手撫摸女同事的「腰部及屁股」,被害人對該性騷擾行為求償30萬元,法院則判賠5萬元,可上訴。在該案例,女方指控與男方是同公司同事,兩人為上下部屬關係,女方雖勉強答應男方邀約去KTV唱歌,但因不想獨自和男方同處一室,乃請閨密一起前往。女方主張男方伸出鹹豬手,用雙手撫摸其屁股與臀部約數秒鐘,經提出刑事告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部份,男方被判處拘役45日,可易科罰金確定。男方辯稱雙方是同事關係,並非上下部屬,並強調大家唱完歌後,女方還搭他的車回家,並表示是因女要求買按摩椅不成而報復。但女方閨密出庭作證表示有性騷擾一事,女方因情緒不穩定而影響上班,並因情緒壓力有前往身心科就診。法院認為女方反應與一般人遭受性騷擾反應相符,判決賠償5萬元。

  那麼,類似案件精神慰撫金的賠償標準為何呢?參考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白話來說,關於精神受傷或受損,請求精神賠償的多少,會依據雙方的經濟能力來衡量,也會看雙方的身分地位來判斷,此外,所受的痛苦也會列入考慮因素。例如:在一般性騷擾的情況,請求精神賠償金,大多是幾萬元,但是少到五千元多到二、三十萬元的也有,或許言語與身體接觸方式造成的傷害程度,可能也有所不同。主要差異就像前面說的,於雙方收入多少或是被害人因此得到憂鬱症,或是更嚴重的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都是判斷賠償金額的依據。本件法院則依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受損情形等,判決賠償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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