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昇法律  

  關於林鳳營秒買秒退事件,引發爭議,味全公司針對一些網友的陳述內容,認為是不實誹謗言論,乃提告誹謗罪。真相如何尚未可知,然網路誹謗的問題,確實應不斷的宣導,對於喜歡在網路評論時事的網友,更應謹慎行事。
  最近也有一件有趣網路誹謗新聞案例,一位二十幾歲的男生,和一位女生透過網路遊戲認識,在遊戲的角色中,雙方互相扮演夫妻的角色,這種虛擬網路世界以「網公」、「網婆」(網路老公、網路老婆)互稱的情形,甚屬常見。後來,女生在網路遊戲和這位男生分手,男生不能接受女生的分手,在女生遊戲角色介紹名片中,寫說:「老婆最愛吃蕉蕉」、「謊言一堆!發誓?真的會不得好死」、「蕉驕女還在躲?連媽媽都假的,天生絕配」等文字,經女生提出告訴,法院判決成立誹謗罪。
  類似案例不一而足,通常都是因為氣憤、不滿,為了發洩情緒,認為自己講的有道理,應該不會有事。事實上,如果文字的內容有不實在的地方,經常就會出問題。像本案例,很明顯的,男生僅僅要表達不滿,而寫了一些會影響女生名譽的字眼,例如說女生愛蕉蕉、謊言一堆等等。其實,就算這些講的是真的,也是可能有事,因為這位女生愛蕉蕉,和其他人有何關係?此外,用文字的方式誹謗,要比用嘴巴講的,法定刑度要再重一點。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例如,說人家外遇,就算這是真的,若與公共利益無關,如此陳述也可能會有問題;不過在某些情形,像是為人師表發生外遇,是否可以評價?又是值得討論的話題了。究竟出於善意或惡意的真實評論,實在是莫衷一是,仍應依具體個案而論。
  在此案例,我們發現網友可能遺忘了幾件事,第一點,人們可能認為虛擬世界沒有講真名,就算罵人也查不到或是沒有事,第二點,有時候打字太快,坐在電腦前面,一生氣手就停不住了。針對這二點要提醒網友,首先,網路的代號仍是指稱特定人,司法實務都認為被罵的人可以被特定,一般人從那裏上網發出訊息,也是很容易被查到。最後,只能建議網友,生氣的時候,去洗個冷水澡吧!冷靜、冷靜。打字太快有時的也是會惹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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