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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新聞報導指出,有人認為自己在電梯裡面遭鄰居辱罵,憤而向地檢署提起公然侮辱的刑事告訴,但檢察官認為,電梯門都關起來了,不算是「公然」,所以沒有起訴這個鄰居。

    而刑法所謂的「公然」,必須要是不特定人或是特定的多數人都能看得到,前者沒有爭議,只要是在公開場合就可以,但後者就沒有這個限制,換句話說,就算是在密閉空間,只要裡面有「很多人」,其中一個人罵了另外一個人,仍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不過,法院說了,這個所謂「很多人」,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要在個案上由我法院說了算,被起訴進了法院是如此,如果還沒起訴呢?當然就是檢察官說了算。

    有本專門討論公然侮辱的書(鄧湘全,失控的309,2014)就有提到,法院之所以會這樣解釋,是因為公然侮辱罪不太合理,所以盡量找一個可以判無罪的方法,所以只要是在密閉空間的罵人案件,有些法官檢察官就會盡可能說裡面沒有很多人,所以不算是「公然」,判被告無罪或是不起訴。我是認為蠻有意思的,那您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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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