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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鄰居同意,可否修剪鄰居花木?最近有件案件,值得研究。據新聞報導,某位陳先生的周姓鄰居所種植的九重葛、白玫瑰等植物,枝葉蔓延到陳先生房屋的旁側,陳先生在整理社區樹木時,將周姓鄰居前述九重葛等植物部份部分枝幹、枝葉修剪,周姓鄰居提告毀損罪。第一審法院的法官認為修剪植物,並沒有造成植物枯死,枝葉還是會長出來,植物原有的功能並未永喪失,未達到全部或部分觀賞效用喪失的程度,不構成毀損,判決無罪。上訴後,第二審法院的法官則認為植物本身的觀賞價值,不僅止於花朵,也包括枝葉的生長型態,花木部分枝幹、枝葉遭剪斷後,已經變更植物的外觀與生長效用,認定構成毀損罪,改判有罪。

沒有把鄰居的的植物全部剪除,只是修剪部份枝葉,這樣也算犯罪行為嗎?第一審法官認為不構成毀壞植物的行為,不是犯罪。第二審法官認為構成毀壞植物的行為,算是犯罪。究竟何者見解正確呢?未經鄰居同意而修剪花木的行為,原則上確屬不對的行為,可是這個不對的行為,一定構成刑事責任嗎?可不一定。

依據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所謂毀棄,是指銷毀、滅除、拋棄,使得物之效用全部喪失,所謂損壞係指損傷破壞物體,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之意,所謂致令不堪用,是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但其物之效用喪失者,均係指對他人之物加以破壞致其效用之全部或一部喪失為其構成要件。也有認為,對於物之性質、外形或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較原來之狀態有顯著不良之改變的行為,就是損壞的行為。

民法上的物分為動產及不動產,植物為土地上的出產物。盆栽明確屬於動產,像長在土地上的植物、樹木屬於不動產的出產物。第二審判決謂:「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民法第6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797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同條第2 項規定:『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同條第3 項規定:『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可知土地所有人於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而妨害其土地利用之情形者,固可先請求植物所有人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土地所有人即得逕行刈取越界之枝根。惟此僅以『逾越地界而有妨害於土地之利用』者,方有適用,若未逾越地界之植物,因本屬土地之出產物,而屬土地所有人所有,他人自不可隨意刈除破壞。」

不過,第二審法院上述說法,是就民法的觀點分析責任,用來分析刑事責任,是有問題的。論斷本件刑事責任,仍然要看是否有對於植物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既然法條說是要毀棄、損害、致令不堪用,未達上開標準,不應該論以毀損罪,至多是民事上的侵權行為。依本案例,既然九重葛等植物,只是被修剪,不是被剪除掉,表示還是會長新枝葉,並沒有死掉,第二審法院認為外形被改變,所以其外觀及生長效能的改變是一種毀損型態,乃改判有罪。但是,實際上,該植物的觀賞功能是否經修剪後,就變得原來的狀態來得差,是沒有標準的答案,例如有時候樹木枝葉太茂盛時,會被修剪成光禿禿的,以利其後生長,我們不會說這種修剪行為是一種「毀損」」植物的行為吧!此故,基於正確適用構成要件的涵攝,及刑法謙抑性原則,第二審法院的見解是值得商確的。不過,既然實務上存在此種判決,一般民眾還是要小心。未經鄰居同意,千萬不要亂剪人家的花草樹木,以免被判刑啊!

 

 

Sunrise Attorneys-at-law Taiwan 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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