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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知名軟體公司開發一套暢銷的電腦作業系統,在市場上有將近9成的市占率。後來該公司打算乘勝專輯,推出自家品牌的網路瀏覽器。但基於種種原因,該網路瀏覽器的在市場上的使用率一直不高,於是該公司遂在推出下一版作業系統時,強迫使用者必須使用自家品牌的瀏覽器,而無法安裝其他家品牌的瀏覽器,試問該軟體公司的作法有何問題?

※ 資本主義要求市場必須自由競爭,透過這個自由競爭來達到最大的社會效益,而公平交易法或是其他國家俗稱的反壟斷法、反托拉斯法則是基於維護市場自由競爭所設置之法律。當然,判斷市場上廠商的行為是否違法,本身可能有高度的經濟和政治考量在內,特別是在這個商務國際化的時代,尤其是如此。
※ 本案中某軟體廠商的做法就是利用「搭售」的方法,透過自己在電腦作業市場上的獨占地位,強迫使用者必須使用自家品牌的網路瀏覽器,以達到拓展自己在網路瀏覽器市場的市占率,在無正當理由或是公共利益的支持下,「理論上」很容易就會被依公平交易法第19條判斷是一種不公平競爭的行為。
 有名的例子像是過去歐盟曾經對於微軟的視窗作業系統強迫搭售自家所推出的IE瀏覽器且不得移除,課予數十億美金的重罰,迫使微軟在之後的視窗作業系統中,允許使用者可以移除IE瀏覽器。
 中國目前也同樣對於微軟的視窗作業系統是否有強迫用戶必須使用微軟旗下的Offices文書處理系統進行調查,理由在於中國質疑微軟為公開自己視窗作業系統與各類文書處理系統之間的「軟體相容性資訊」,造成用戶無法在視窗作業系統上選擇安裝其他品牌的文書處理系統,進而限制其他品牌的文書處理系統在市場上公平競爭的可能。
 但要注意,微軟本身是美國的公司,對於歐盟或是中國來說都屬於外來廠商,所以有可能是基於避免外來廠商侵害本國市場,繼而特別使用反壟斷法來加以限制。但如果一個國家本身市場不大,就算該國有反壟斷法,對於外國大廠由於缺乏經貿談判能力,很有可能會被質疑是否因政治而影響司法判斷。

※ 參考資料:公平交易委員會81年公研釋字第45號函釋:
 判斷是否符合搭售之構成要件包含幾者:
 同類產業之交易慣例
 該二產品(或服務)分離是否仍有效用價值
 該二產品(或服務)合併包裝、販賣是否能節省成本
 出賣人是否對該二產品(或服務)分別指定價錢
 出賣人是否曾分別販賣該二產品(或服務);
 須存在明示或默示之約定買受人無法自由選擇是否向出賣人同時購買搭售與被搭售產品
 須存在明示或默示之約定買受人無法自由選擇是否向出賣人同時購買搭售與被搭售產品

 判斷搭售是否違法,應考慮以下因素:
 出賣人在搭售產品是否擁有一定程度的市場力:搭售行為違法與否的考量因素中,出賣人在搭售產品市場擁有足夠之市場力是極為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因若出賣人並未具足夠之市場力,其將很難成功地推動其搭售設計;即或是能夠,其對於市場競爭之不利影響亦不致過於嚴重。
 有無妨礙搭售產品市場競爭之虞:搭售之實施有限制競爭或妨害被搭售產品市場公平競爭之虞時,例如被搭售產品的市場受到一定程度、數量或比例之排除競爭時,即為違法。
 是否具有正當理由:例如為了確保出賣人之商譽及品質管制,或保護商品創作者之智慧財產權,亦可視為具有商業上之正當理由而予以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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