庶民律師新聞扎記  

庶民律師新聞扎記4.2:交通部認定通案瑕疵,福斯銷量跌2/3推出刮刮樂送車?(二)

 

庶民律師不僅想到,若車主遇到這一類的車輛設計瑕疵問題,在政府未介入調查之前,想必大多車廠都不會主動召回,那消費者究竟該如何自保?又該如何向業者主張呢?以下庶民律師僅依照目前民事求償程序及請求權依據,簡單提供下述建議給眾多車友參考啦!當然,不會遇到這類事情是最好的啦!

庶民律師之建議:請消保團體或選定受害者之一代為提出訴訟(即訴訟擔當),請求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1)程序依據:

 

A.消保法第五十條(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之名,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前項訴訟,但因部份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第一項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各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消費者保護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 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PS:若要依據此條規定,要有二十位以上之車主受讓您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實務上有人認為這是債權讓與,但多數見解認為這是訴訟擔當),故若採多數見解,等於你們把訴訟實施權交給消保團體處理,你只要提供相關證據資料即可,簡單來說就是由別人來幫你打官司,你根本不用出庭或作任何事,如果勝訴也是直接賠償給你們,但如果敗訴的效力也都及於你就是了(不得再行起訴)。

 

B.民事訴訟法第第四十四條之二(公告曉示)
「因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或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而有共同利益之多數人,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同種類之法律關係起訴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或由被選定人聲請經法院認為適當時,公告曉示其他共同利益人,得於一定期間內以書狀表明其原因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第四十一條為選定。其他有共同利益之人,亦得聲請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告曉示。併案請求之書狀,應以繕本或影本送達於兩造。 第一項之期間至少應有二十日,公告應黏貼於法院公告處,並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其費用由國庫墊付。第一項原被選定人不同意者,法院得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共同利益人起訴,由法院併案審理。」

PS:若要依據此條起訴,可能要有幾人代表先行提出訴訟,其他人就用併案請求的方式,簡單來說就是不管全部多少人,就選定一人或數人來打官司,其他人根本不用出庭或作任何事,效力跟前面相同。不過我認為既然是消費糾紛,用消保法處理可能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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