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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聞報導台北市某派出所獲報,一戶民宅內嬰兒無呼吸心跳,巡邏員警立即前往處理並陪同劉姓男嬰的母親徐姓女子前往內湖三軍總醫院。經院方近一個小時急救仍宣告不治。醫師初步判定劉姓男嬰身上無明顯外傷,應為趴睡窒息死亡。警方事後調查,調閱該社區監視器,發現徐母於下午2時47分許外出與朋友吃飯購物,竟將自己4歲大的小孩和僅8個月大的男嬰單獨留置於家中,直至晚上7時許才返家。萬萬沒想到返家後發現男嬰已呈趴睡狀態。

  放8個月大的嬰兒在家,加上4歲大的小孩根本沒有能力照顧自己及嬰兒,按常識判斷都知道是相當危險的行為,過去也有孩童不慎墜樓的新聞。並且,這樣的「常識」其實已經法律明文化,規定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違反這條法律的罰則是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第99條),父母並應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第102條),這些處罰固然事小,但如果像此新聞一樣使小孩賠上的性命,則是一輩子後悔莫及的悲劇。因此,千萬不要因為一時方便就放幼童獨自在家,家長至少應協調一人在家陪同,或是現在公私營托嬰中心都是方便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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