慵懶的阿狗

  運動過程,像打籃球有可能在搶球或蓋火鍋時K到頭,踢足球也有可能被球打到,或是像被羽毛球打到眼睛受傷。類似運動傷害,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嗎?最近就有一件新聞案例,就是打羽毛球時被對手的球打傷眼睛,造成視網膜剝離,而向法院提出訴訟求償。

  被害人表示在打羽球時,被告未注意對手走位,於揮拍及跑位時應注意安全,以避免揮球傷及他人,而依當時情形,被告身處其對立面,視線較為寬廣,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疏未注意練習打羽毛球時,被告為接球,趨往前方揮拍擊球,未注意到前方之被害人,致羽球打中其左眼,受有左眼視網膜剝離之傷害,經治療後視力衰退,提告求償。不過,法院駁回本件訴訟。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5號民事判決意旨略謂:「運動與日常生活之一般活動有所不同,亦即運動性質上較日常生活一般活動具有較高之風險性,運動者於參與運動之際,即可預期其參與運動必附隨有一定程度不可避免之風險,其參與運動,就該運動固有風險範圍內之行為,應認其已(默示)同意放棄賠償請求權,而僅得就他人超出運動通常範疇之故意或魯莽行為所致之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仍可上訴。

  判決也說明,羽球屬於球速非常快類型的運動,作用力甚大,假使身體脆弱部位遭高球速之羽球擊中,便可能產生不小之傷害。因此,參與羽球運動者既無法完全避免自己偶遭羽球擊中身體,自應承擔此固有風險。在本件情形,法院認為被告沒有違反羽球運動規則的行為,也沒有超出羽球運動通常範疇魯莽行為,換句話說,當事人間回擊後羽球落點位置或是否會擊中眼睛,很難說有故意過失的情形,例如被害人自己也是在移動當中,雙方動態的表現無法預期,因此,只要不是太誇張的狀況,法院通常會認為是可容許的風險,而不認為行為人要負賠償責任。

  不過,也曾有法院的案例認為揮拍及跑位未注意,揮拍打傷隊友的眼睛,判決認為被告要負賠償責任,像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69號民事判決意旨略謂:被告與原告搭檔進行羽毛球雙打時,應注意走位情形,隨時注意前方狀況,於揮拍及跑位時應注意安全,保持安全距離,以避免揮拍傷及他人。法院認為當時為燈光充足之室內場地,被告身處該半場之左後排位置,視線較為寬廣,並無障礙物,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站立於其右前方之隊友原告發遠球至敵方,經敵方對手回擊至自身半場中間偏右場地時,原告往後退欲接球,然而站在原告身後之被告見狀,在未有任何手勢或出言示意其要救球時,隨即趨前揮拍擊球,疏未注意在其右前方之原告位置及動向,即冒然於原告往後揮拍接球之際,以右手持用球拍自原告左後側揮拍搶接該球,不慎擊到原告之左眼,造成原告眼睛受有撕裂傷及視力驟降等傷害。

  類似運動傷害問題,法律理論有所謂的「可容許之風險或危險」,指行為人遵守各種危險事業所定之規則,並於實施危險行為時盡其應有之注意,對於可視為被容許之危險得免其過失責任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6號判決意旨參照)。「可容許之風險」可阻卻行為的違法性,就是說某些行為雖具有一定之危險性,例如:踢足球、打羽球、打籃球等運動,都會有可能產生運動傷害。但是只要參與之人都遵照通常運動規則,若還是不幸發生了傷害時,法律會認為這是正當的運動行為,不會認為是不對的違法行為,當然就不會課予相關民刑事責任。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