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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大富翁錢夫人收藏了上百幅大畫家丹青生的畫作,覺得與其只有自己一個人可以收藏這些作品,不如透過數位化的方式上傳到網路上給大家一起看,於是架了一個網站,把丹青生的畫作翻拍成高解析圖檔放上去,豈料丹青生發現之後,竟對錢夫人提起刑事告訴!錢夫人抗辯說,這些畫作是自己當初在國內知名拍賣會上,高價公開買得,為何不能數位化上傳?

公道伯說分明:
  著作權與傳統的物權有很大的不同,這一點我們可以從著作權人與著作物的所有人的權利差別來說起。首先,著作與著作物是不同的概念,著作是無形的,著作物是有形的,原則上著作物的所有人,只要是在「國內」(國內耗盡原則)合法取得著作物,就能基於所有人的地位,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來任意移轉、散布,但如果是要將著作物複製、數位化,就不在所有人的所有權範圍之內,而是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範圍內。
  這是因為著作權法的出現,讓使用孳息的部分受到著作權的限制,著作物的複製、數位化這些是屬於著作權人的重製權範圍,而網路公開則是公開傳輸權,原則上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算是著作物之所有人也不能任意複製或在網路上公開,除非是符合著作權法上的豁免規定或是合理使用。
  所以,在本案中就算錢夫人這些話確實是在國內以合法管道取得,在未經丹青生大師的同意,原則上也不可以把這些畫作數位化上傳網路,公開給大家看,因為這侵害了著作權人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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