粽子與布痞  

  日前有新聞報導,一位李姓女子於102年在某知名銀行辦理100萬元定期存款,沒想到在103年3月,卻被人冒用證件申請網路銀行服務,百萬定存隨即經由網銀被解約,轉帳存入他人帳戶,百萬元不翼而飛;李女認為銀行有疏失,提告要求還錢;銀行認為此案可能是李女與歹徒串通,拒絕還錢;最後法院判決李女勝訴,銀行應賠償李女100萬元。

  許多民眾都有銀行存款,從法律觀點來看,存戶與銀行之間是一種寄託關係;寄託也是一種民事契約的類型,當存戶想要提款,在法律上就是請求銀行返還寄託物的意思;如果帳戶裡面的錢不見了,導致存戶沒錢可領,此際銀行就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存戶本來確實有存100萬元,但有歹徒冒用存戶的身分,盜領了這100萬元,日後存戶想要提款,銀行可以兩手一攤主張沒錢可領嗎?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原則上,銀行不能就此免責。

  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2965號判例指出:金融機關與客戶間之乙種活期存款契約,具有消費寄託之性質,客戶得隨時請求返還寄託物。上訴人係金融機關,就客戶具領存款,究以何種方法判別印章之真偽,為其內部處理業務之問題,縱令金融機關之職員,以肉眼判別印章之真偽,並無過失,然存款為第三人偽刻章章所冒領,上訴人僅得對該冒領人為損害賠償之請求,要不得以第三人冒領之事由,主張對於被上訴人已生清償之效力。

  最高法院的意思是說,如果存款遭到冒領,就算銀行的行員沒有過失,銀行還是要對存戶負責,因為把存款拿走的人,終究不是存戶本人,在法律上不能當作存款已經還給存戶了,所以存戶提款的權利仍然存在,沒有消滅。

  因此,在這種情形,當存戶想提款100萬元時,帳戶內卻沒有100萬元可以領,銀行就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原則上必須賠償存戶同額金錢,不能要求存戶自認倒楣。至於銀行因此蒙受的損失,只能自行向盜領存款的歹徒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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