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場一景  

庶民律師新聞扎記2.2:北市府鬥輸谷歌,Android系統恢復付費下載?(二)

 

還有,之前消保法的立法理由及相關議事錄大家真的都看過嗎?記得該法是趙少康當立委時大力推動的,相關之學術研討與專論非常多,也很歡迎有心者針對「郵購買賣是否包含網路下載應用程式」,提出立法者的原始真意,如果立法者認為網路買賣不論其商品是否能適當檢視(就如同軟體在實體店面亦無法檢視內容),消費者就是會比較衝動而購買,所以給予消費者七天的猶豫期(別再說鑑賞期了),那行政機關當然要尊重法律並依法行政啊!畢竟所謂郵購買賣除了無法事前檢視商品外,也容易增加購買的衝動、刺激購買的慾望啊!(就像你按下手機按鍵跟你去實體店面的櫃檯結帳,哪一個行為比較容易未欠考慮而衝動為之?;甚或在網路論壇發表言論跟在開會時舉手發言,你認為哪一個你比較會暢所欲言?畢竟實體與虛擬介面還是有差啊)。當然,如果認為立法不當,那可以連署請各選區的立委諸公們盡速修法,每幾年就要選舉,打個電話去立委服務處應該不會比上電視或在bbs討論困難多少吧?如果不理你,那就不要選他啊,大家多關心公共政策及政治運作也是件好事吧!

 

當然,庶民律師也認為北市府堅守七日的猶豫期直接開罰,而非再對此一法律問題研議或探討,此舉對於新興的手機應用程式下載此一商業行為是否合理?仍有待討論之空間。只是,GOOGLE若認為有十五分鐘的鑑賞期就可代表「合理檢視期間」,我認為那更不合理。因為這十五分鐘是如何定出來的?不是也有網友說對某些程式十五分鐘根本不夠?還有,十五分鐘內可刷退不扣款,跟購買前檢查的概念是不同的。首先就買賣法中的危險移轉理論來說,當契約成立並交付後危險就移轉給買方了,舉例來說,就算此時尚未扣款,但若此時剛好發生如天災等,讓手機當機無法回復並解除安裝程式,你根本無法證明是原始購買人並申請退款了,GOOGLE會理你嗎?此時該風險就要由消費者負擔。但若是付款前契約尚未成立,發生任何天災地變根本不關消費者的事啊。其次,十五分鐘內取消應該還是類似解除契約的概念,因為如果這十五分鐘你的意思表示未能傳達到對方,契約就是持續存在啊!即使不是歸責於你(如電信公司網路當機等)無法傳送,請問GOOGLE會為了你延長時間嗎?所以這跟購買前是截然不同的。所以,這事件應該不會那麼快結束,請大家繼續看下去吧!哈哈!

 

 

 

Sunrise Attorneys-at-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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