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行政處分「附附款」?白話來說,就是機關對人民所做成的行政處分,附加上了一定的條件或負擔,並要求受處分人須至特定期限、履行某負擔或客觀事實達成某條件後,行政處分始發生規制效力。按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題旨設問關鍵不在附款有哪些種類,而在於「什麼行政處分是得為附款的行政處分」。行政實務上,一個行政處分會附附款,通常是授予人民利益的行政處分,也因此行政機關具有一定程度的裁量權。在侵益處分上,附附款的情形,比較少見。
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機關辦理採購如果發現廠商該當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項事由所為停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將使廠商在一定期間(採購法第103條)受到「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不利法律效果,該行政處分,法律定性上為行政罰(除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外),為行政法上的侵益處分。
如果機關認為廠商有「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經履約爭議調解成立後,嗣後廠商仍拒絕履行保固責任,但在陳述意見(採購法第101條第3項)的程序上表示有履行保固之意願,此際,機關得否作成「廠商應限期於期限履行保固,否則將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附附款行政處分?」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停權通知為「羈束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應無為附款之餘地。可參相關判決意旨:「衡諸該法第101條第1項係明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可知辦理採購案之招標機關於廠商之行為該當該項所定其中任一條款之要件時,即應依法作成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分,並無討價還價,不予刊登之裁量空間。易言之,任何得標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辦理招標之機關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職責與義務,亦即辦理採購案之招標機關應作成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羈束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6號行政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1號判決(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890號裁定予以維持)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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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勞基法本身並未對職業災害加以定義,僅有於第59條訂定補償責任,故想了解職業災害之定義,應從其他法規中查詢,如實務上通常會援引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搭配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換言之,職業災害係雇主監督指揮下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即具有業務遂行性),且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具有業務起因性),亦即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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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社會高度都市化,許多人都住進公寓大廈或集合住宅,和幾十戶甚至幾百戶人家為鄰居,大廈管理委員會取代過去鄰里長的角色,甚至因為人們生活住得更近,隨時都可能會有摩擦,不少人都感嘆管理委員難當。近日有則新聞就是因為管理委員遭到罷免提案,繼而和住戶發生糾紛的訴訟。
事情是這樣的,某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到住戶提案,要求在下次的委員會臨時動議中討論罷免主任委員,管委會人員收到該住戶以LINE傳送的意見單後,照慣例將之印出給主委過目,主委看完之後將之撕毀丟入垃圾桶,該住戶得知後,認為主委這樣撕毀意見單的行為應構成毀損罪,向所在地的司法機關提出訴訟,檢警調查相關事證後,認為主委的行為構成犯罪,將其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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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秋兩季是颱風侵襲臺灣的高峰期,每當天氣預報有颱風逼近台灣時,學生、上班族等都期待能放到一天颱風假來當作忙碌生活的小確幸。颱風假怎麼放?放颱風假可以請領加班費嗎?
颱風假其實不是國定假日,而是為了「避免勞工因天然災害遭遇到危險」的安全措施,根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颱風來襲時停班停課的對象只適用公家機關和公司學校,但對於軍警、醫護、運輸業、服務業等,因需要人力維繫民生運作,基本上沒有放颱風假。因此,上開作業辦法對民間企業沒有強制力,沒有規定雇主必須給予「有薪假」,若勞工因停班合法不出勤,雇主可以不發放當日工資,不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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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報導指出,有兩位主持人,因於節目上指涉一名女性之性隱私相關不實情形,而經該名女性以誹謗罪以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提起告訴,後於113年間經一審法院判決1年6月,但上訴後,日前兩位被告卻經二審法官改判為9月及6月,使該名女性感到憤恨難平。
那麼實際上,到底要如何才會構成誹謗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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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廠日月光公司,日前宣布買下國民零食廠商乖乖的中壢廠土地,這座有57年歷史的工廠,由三地集團以56.72億元賣給科技大廠日月光。為此,乖乖工會提出兩點訴求:第一、乖乖超過3分之1員工年資逾30年,長期都只領取3萬多元,如今可能面臨中年失業,不好找工作,新制資遣費上限只有6個月,會面臨很大的經濟壓力,希望提高資遣費;第二、因員工薪資待遇不高,希望爭取以年資做補償,以彌補員工長年低薪以來造成的薪資落差。但工會對於乖乖公司處理關廠補償協商並不滿意,並於後續調解不成立,乖乖工會已在9月18日進行罷工投票,取得94%同意票,已經取得罷工權,不排除發起罷工抗爭。
乖乖工會的訴求為「提高資遣費」及「提高薪資待遇」,屬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3款之「調整事項」,依勞爭法第53條第1項調整事項若調解不成立,得為爭議行為。而「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之區分在於,前者係指勞資雙方基於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爭議,如:雇主積欠工資、加班費、資遣費或退休金等,這類爭議應該透過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或向法院提起司法救濟來解決,不能發動罷工;後者係指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維持或變更的爭議,如:調整工資、爭取增加福利或工時變更等,這類爭議在經過調解不成立後,工會才能合法發動罷工等爭議行為。簡言之,亦可理解為權利事項是有或無的問題,如欠薪;調整事項則是程度的問題,如談判提高工資。
承上,乖乖工會若要採取合法的罷工途徑,須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54條第1項至第3項所設之條件,申言之,(一)罷工須由工會發動;(二)只有涉及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才可以罷工;(三)、必須先經過勞資爭議調解,但調解不成立,才能進行罷工;(四)工會需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過半數同意;(五)並非不得罷工之行業(指教師、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內勞工)或限制罷工的行業(如醫院等行業,須先簽訂必要服務條款才可以罷工)。另外需注意者,罷工所採取之手段並非毫無限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自明,若罷工行為有違反仍依法負責,實務上曾認罷工違法之案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被上訴人之謊報總統專機有炸彈行為,係以積極之違法手段,阻止總統專機之正常起降飛行,其所涉犯行,經新北地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274號判決認被上訴人犯民用航空法第105條第1項後段之散布不實訊息罪,處有期徒刑3月,並未認定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規定阻卻行為違法性,益可證被上訴人謊報總統專機有炸彈行為,並非爭議行為,不具正當性。」
綜上,勞工本為公司最重要的資產,公司理應照顧勞工,惟勞資實力並不對等,需要由工會凝聚力量才有底氣,乖乖工會的努力已在臺灣勞權意識的發展上增添注目與光彩。依新聞報導,乖乖工會已準備行使罷工權,期許勞資雙方最終都能取得各自能接受的結果,並盡快回歸平靜的生活。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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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AI繪圖的網友都知道,可以透過給AI提示詞或關鍵字(prompt)來讓AI產出接近自己理想的成果,甚至還有網友將提示詞或關鍵字整理成「字典」供大家使用,然若有人參照了別的網友的提示詞,讓AI生成了類似的結果,算是侵害別人的著作權嗎?
依照現行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同法第9條第3款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如果是常見的詞彙或是屬於概念、思想者,依照概念表達二分原則,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故有認為此類AI繪圖的提示詞或是關鍵字不得主張著作權,如果別人是參照了某個AI繪圖的提示詞或是關鍵字,讓AI生成類似的圖片,也沒有抄襲侵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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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chatgpt AI生成
用選票支持候選人是公民應有的權利,但是拿鈔票來押注選舉結果可就不是了。年底的地方九合一大選將近,各種賭盤總會悄悄出現,從朋友間的小額對賭到網路上的大型賭局,看似輕鬆好玩,其實處處是陷阱。選舉的結果,交給自己那張神聖的一票決定就好,千萬別把自己的荷包和清白押上去。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03條之1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57號判決意旨:「按刑法賭博罪所謂賭博,乃指以未知之不確定事實,憑偶然之機率,互爭勝負,以決定財物之得喪,而具有射倖性、投機性之行為,賭博之財物則係指金錢及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物品。」所以,如以選舉結果為標的為決定財物上輸贏勝負,將會構成本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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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chatgpt AI生成
500元的零用錢:一起鄰居間乘機性交案的無罪解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年度侵訴字第18號(上訴審: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222號)
案情摘要
被告與告訴人A女為鄰居關係。告訴人指控,被告基於對其乘機性交之犯意,利用其身心障礙而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於住處1樓大門內對其乘機性交得逞後,交付新臺幣500元予A女作為零用錢;其後又引導A女進入車內,接續對其為乘機性交,並再度交付500元予A女作為零用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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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chatgpt AI生成
日前有新聞報導,有堆放大量雜物之民宅發生火警,導致消防員殉職,而囤積物引發火災的問題也再次引發關注。若是一般民眾,遇到此種因他人囤積、堆滿雜物,而導致火災發生的情況下,可以如何求償呢?
首先來看民事部分,依我國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另外依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因此,除了火災直接燒毀的部分外,如果本身是商家或業者,就發生火災、裝潢整修期間無法營業之損失,也可以提出相關證明就估計之營業額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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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Christina Morillo/pexels
之前在網路上吵得沸沸揚揚的網紅陳沂與知名律師李怡貞間著作權刑事案件,近日傳出大逆轉,二審智慧財產法院撤銷第一審台北地方法院的有罪判決,改判陳沂無罪,讓不少網友直呼意外,也因為刑事無罪的關係,民事部分也判決陳沂無庸賠償。就本案法律部分的重要爭點,略述如下。
本案智慧財產法院改判的重點,是認為該圖卡包含兩個著作,圖屬於美術著作,文字屬於語文著作,就圖的部分與第一審法院見解相同,認為即使有著作權,李怡貞也非著作人,因為臉書使用者在使用時都已經同意臉書的使用條款,圖也好、虛擬替身的圖像也好,總之權利都歸屬於臉書的母公司Meta公司,使用者僅是透過使用條款從Meta公司取得非專屬授權,既然是非專屬授權,被授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的反面解釋,不能夠提起侵權告訴,所以屬於告訴不合法;而二審法院與第一審法院見解不同之處在於文字部分是達到著作權法要求的最低創作門檻,二審法院否定了該部分的語言著作適格性,指出:「系爭貼文文字充其量僅係告訴人對被告外貌之簡短評論及個人主觀感想,此類日常閒談式之社群媒體發文,本質上與一般網友於常見社群媒體臉書、Instagram、Threads、PTT或LINE群組中之互動留言並無不同,欠缺足以區別於一般網路留言或日常對話之最低創意高度,若將此類社群媒體互動言論,包含網路互相謾罵、或意在吐槽、互嗆所產生的短句文字,均納入著作權保護範圍,將使著作權法過度介入公共言論市場,核與著作權法第1條保障創作並促進文化發展之立法目的未盡相符。」白話來說就是,強調網路上日常留言都納入著作權保護範圍,對於言論自由未必是好事,所以考量著作權法第1條之精神將之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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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Boris K./pexels
為防範惡質跟蹤騷擾衍生重大危害,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於111年6月1日施行至今已逾4年,實務上如何發展值得關注。根據內政部統計,2025年警察機關受理跟騷法案件為2954案,較2024年增加146件,加害人以男性高達近8成,若按年齡層分布,加害人年紀以31歲至40歲為660人、占比達22.3%最多,當警察機關受理疑似跟騷通報後,建請羈押獲准率為51.6%,創3年同期最高。
跟騷法所定義之跟蹤騷擾行為依跟騷法第3條,係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並列舉八項行為態樣。另訂定一般與加重跟騷(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行為相關刑事責任、警察機關受理跟騷案件時有「書面告誡」之權限,並作為後續受害人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之前提及發動強制處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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