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r 07 Tue 2023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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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為停權處分可否附附款?
- Jul 07 Tue 20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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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訊裸聊未經同意側錄有罪嗎?
- Jul 06 Mon 20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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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異常關聯不等於陪標有罪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以不實之文件投標。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中第5款規定提到的重大異常關聯,依照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過往解釋,包含:「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當時的立法目的稱是為了要打擊假性競爭也就是陪標行為,然不少實務法律工作者往往誤以為只要發生重大異常關聯,就等於是會成立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的詐術圍標罪,其實是錯誤的,最近有則法院判決或可值得參考。
- Jul 02 Thu 20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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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訴訟中脫產,原告該如何做

照片來源:Thirdman/pexels 民事訴訟中,被告有時候會在判決出爐前脫產,導致原告就算勝訴也難以執行,如果是這樣的情形,有什麼方法可以把脫產的錢追回來嗎?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規範:「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也就是說,如果能證明債務人的行為有損及債權,債權人有權利提起訴訟將其撤銷。
- Jul 01 Wed 20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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彎行未打方向燈之交通裁罰問題

有新聞報導,某李姓男子騎機車行經一處右轉引道時,因未打方向燈遭交通裁罰一千二百元,李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自己只是「順著路走」,法官審理後認同其主張,認為「難道開北宜公路要一直打方向燈?」判決撤銷罰單。
- Jun 30 Tue 20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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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集體管理團體的著作權告訴權之法律問題

有些公司或店家在使用他人音樂的時候,會突然收到某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舊稱著作權仲介團體)的警告函,主張該公司或店家使用音樂之前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必須要和他們協商或依照他們的要求,有些店家置之不理,之後就可能會接到保智大隊或是地檢署的通知書,原來是被這些團體提告刑事違反著作權。據統計,絕大多數的著作權侵權事件,權利人都是以刑事來替代民事,俗稱以刑逼民,最近有則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就討論了一個類似案例,或許值得相關民眾參考。
- Jun 29 Mon 20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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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新制介紹

長久以來,職場霸凌往往被視為人際衝突或管理風格的模糊地帶,勞工在面對權勢壓迫時,常面臨舉證困難與求助無門的困境。政府在2026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勞動法令修正,將重心落在《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安法)中全新增訂的「職場霸凌防治專章」。這項變革將職場霸凌從過去的道德勸說、企業自主管理,拉升至國家強制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並祭出歷年來最嚴厲的連續罰則,預計將對台灣的職場生態與勞資關係帶來衝擊。
- Jun 26 Fri 20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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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標無罪的最新法院案例

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採購實務上俗稱「詐術圍標罪」,目前主要適用在無投標意願的廠商配合其他廠商湊三家以上廠商的「陪標」行為,然此種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才能開標的規定,在目前各先進國家的採購實務上早已不採,但因現行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仍堅持此規定,故司法實務上以本罪來處罰陪標行為者仍屢見不顯,然而未必只要被檢察官起訴,就會被認定有罪,最近有則全體被告都判無罪的案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可值得參考。
- Jun 25 Thu 20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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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傳輸的告訴乃論期間爭議

著作權法在廢除光碟條款後,除該法第100條但書規定,以及臺灣預計未來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後,在美國壓力下所制訂但尚未施行的非告訴乃論規定外,原則上均為告訴乃論之罪。
- Jun 24 Wed 20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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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公司車或代步車酒駕被扣牌的法律問題
- Jun 23 Tue 20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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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死亡如何處理後續監護登記事宜?

依民法第1106條第1項:「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一、死亡。二、經法院許可辭任。三、有第一千零九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第2項:「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 Jun 22 Mon 20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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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政府採購法之陪標是否為詐術投標問題?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這就是所謂的暴力圍標罪。第3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陪標被論此所謂「詐術投標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