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有則新聞報導,有一對夫妻有三個年幼的小孩,但這兩夫妻都沒有去工作,整天沉迷在網路世界裡,也不照顧小孩。他們把小孩丟給家人後,整天在外面玩樂,也不跟家人聯絡,也不回家看小孩。後來,他們的家屬受不了,憤而控告這對夫妻遺棄小孩,地檢署傳喚這對夫妻幾次,他們都沒有到地檢署報到,終於遭到通緝。警察在一次網咖臨檢時,意外發現這對夫妻正在上網,沉迷在網路世界裡,警察發現兩人都是通緝犯,直接逮回去。
網路確實很迷人,這幾年也常常可以聽到,因為沉迷網路而荒廢學業、工作甚至家庭的事件,甚至因為玩網路遊戲太過沉迷,整天呆坐著上網,在電腦前暴斃的。那麼在這個新聞裡,這對夫妻因為沉迷網路,而不顧小孩、將年幼的小孩丟在家裡、不盡當父母的義務,是否會構成刑法第294條的遺棄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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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則新聞報導說,有三個人開車時看到路邊有一套桌椅,以為是棄置不要的東西,剛好他們缺傢俱用,就將桌椅搬回去,後來,傢俱的所有人報警,警方找到了他們,並將他們移送法辦。
他們可能以為那套傢俱已經被拋棄了,是無主物,然而,事實上傢俱的所有人沒有拋棄傢俱所有權的意思,那麼這三個人可能涉及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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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月前曾看過一則新聞報導,就像落跑新娘或落跑新郎的現實版。新聞報導說,有一對已訂婚的準新人,已經舉行過訂婚宴,還定了結婚日期;沒想到,男方在訂婚之後就避不見面,後來男方才坦承已經離過婚,也不想和女方結婚了,女方因此主張解除婚約,並且向男方請求賠償。後來,法院判決,男方必須賠償訂婚宴的費用、禮品、喜餅和精神慰撫金等共五十多萬元。根據民法第978條的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那麼這個損害賠償,除了一方已經給付的婚宴費用、喜餅費用等等,依照民法第979條,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幾年前,也有一件類似的情況,是奉子成婚的兩人,其中男方在結婚前落跑了,當時喜帖已經印了,也通知親友了,而且女方已懷孕超過12週,法院認為女方受到嚴重的精神創傷,判決男方賠償12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結婚不只是兩個人的事,也是兩個家庭的結合,是需要慎重的,當然,若在結婚前就發現不合適,確實沒必要勉強結婚。但在訂定婚約之前,若能慎重的考慮,亦可避免許多麻煩或將來讓對方傷心的情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89)
最近有一則新聞,內容是說明有位公寓住戶,在他的住處加裝鐵窗,從大樓外看得到這個鐵窗,這棟公寓的管委會認為這個鐵窗影響大樓外觀,就取消他進出大樓的門禁感應卡的設定,讓他的感應卡失效,無法進出大樓。這名男子氣得告上法院,最後,法官認為管委會取消他人感應卡,造成他人不能自由進出大樓的行為違法,因為住戶房屋無法出租,而判決管委會賠償五萬多元。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47,232)
現在,心情不好都會找Boopee抱抱。她既千嬌百媚,又不會發脾氣,堪稱最佳良伴。毛茸茸的身體,觸感很好,輕柔順著她的頸脖往尾巴摸去,她會含情脈脈的看著我,尤其是在春秋之際的夕陽,微熱金黃色的光灑在Boopee身上,看起來很漂亮,她金黃色的毛更顯得金光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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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輛載豬車行駛在公路時,掉落一隻猪在路上,造成豬死車損的車禍事件。報導說,有輛滿載豬隻的小貨車,開車載著滿車的豬經過隧道時,因為沒有注意裝載安全,有隻豬不小心掉下來,翻落到車道上。小猪在車道上亂逛,嚇到許多駕駛,經過的車輛都忙著閃躲豬,情況非常驚險,嚴重影響交通安全。這隻豬最後還是不幸被一輛車撞上,後來傷重死亡,撞到豬的車輛也造成損傷。
後來,載豬車駕駛就被警察機關裁處罰鍰。主管機關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7款規定:「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對這個載豬車駕駛開出9000元罰單。而且,因為其他車輛撞到小豬受損,載豬車駕駛還要賠償那位撞到豬的駕駛車「汽車維修費」。因此,載豬車駕駛被罰錢還要賠償人家修車費。在路上開車,如果有動物在路上亂走、或者忽然前面的車輛掉出東西來,都是非常危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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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忍忍忍忍………
不發怒就要忍,忍得過天空海闊,忍不過地獄門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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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東坡真的是萬年始出之奇才,以前還不這麼覺得,最近看了幾篇他的軼聞,甚覺如此,他的清新、天真、活潑、善良,尤值我們學習,這些特質和Boopee蠻相近的,不過Boopee比較貪吃,也比較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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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前報載高等法院某件判決內容,大略是說:「某游姓男子駕車在路口等候,見綠燈亮,立即起步,卻將騎單車搶黃燈、正穿越馬路的江男撞成骨折。」雖然駕車之游姓男子主張自己是綠燈,而且有優先路權,對於發生車禍造成江姓男子粉碎性骨折等傷害,沒有過失之責任。但是,高等法院認為,駕車的游男沒有隨時注意車輛前面的狀況,才會導致車禍發生,有違反交通規則之規定,所以依過失傷害罪判決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
本件車禍發生在晚上,駕車者主張自己行進方向,已經亮起綠燈,所以就往前進,游姓男子且認為騎單車的人,未加裝車燈,而且是搶黃燈,自己視線也被其他車輛擋到,所以看到騎單車者時,已來不及剎車,應該不能認為有過失責任。高等法院之所以認定被告成立過失傷害責任,主要在於認定被告有違反交通規則之規定,才會認定有刑事責任。僅管被害人搶黃燈,也只是雙方責任之比例問題,不影響被害罪責之成立。法院認為被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也就是說,依據上述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法院認為被告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顯然有肇事的過失傷害責任,而其有無注意車前狀況,與是否有優先路權,並無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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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惡作劇訂牛肉麵的新聞,在台東市有家牛肉麵店,接到一通電話,說要訂50碗炸醬拌麵。店家不知道這是一通惡作劇電話,就趕快煮麵,以免來不及出餐。可是等到麵已經煮好,客人卻不來取餐,回撥電話也不接。像這種惡作劇打電話訂餐的情事,經常發生,有的是為了惡整店家,有的是為了好玩,有的是為了報復,有的是同業競爭,各式各樣的動機都有。像這五十碗麵,也有三千元的價值,就因為惡作劇訂餐,造成麵店損失數千元,實在很缺德。這樣亂打電話訂餐的行為,會構成如何的法律責任?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9,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