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ug 18 Sat 2012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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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忍忍忍忍
- Aug 17 Fri 2012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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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年奇才蘇東坡

蘇東坡真的是萬年始出之奇才,以前還不這麼覺得,最近看了幾篇他的軼聞,甚覺如此,他的清新、天真、活潑、善良,尤值我們學習,這些特質和Boopee蠻相近的,不過Boopee比較貪吃,也比較呆。
- Aug 16 Thu 2012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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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燈行車撞傷搶黃燈之人

幾天前報載高等法院某件判決內容,大略是說:「某游姓男子駕車在路口等候,見綠燈亮,立即起步,卻將騎單車搶黃燈、正穿越馬路的江男撞成骨折。」雖然駕車之游姓男子主張自己是綠燈,而且有優先路權,對於發生車禍造成江姓男子粉碎性骨折等傷害,沒有過失之責任。但是,高等法院認為,駕車的游男沒有隨時注意車輛前面的狀況,才會導致車禍發生,有違反交通規則之規定,所以依過失傷害罪判決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
本件車禍發生在晚上,駕車者主張自己行進方向,已經亮起綠燈,所以就往前進,游姓男子且認為騎單車的人,未加裝車燈,而且是搶黃燈,自己視線也被其他車輛擋到,所以看到騎單車者時,已來不及剎車,應該不能認為有過失責任。高等法院之所以認定被告成立過失傷害責任,主要在於認定被告有違反交通規則之規定,才會認定有刑事責任。僅管被害人搶黃燈,也只是雙方責任之比例問題,不影響被害罪責之成立。法院認為被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也就是說,依據上述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法院認為被告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顯然有肇事的過失傷害責任,而其有無注意車前狀況,與是否有優先路權,並無直接關係。
- Aug 15 Wed 2012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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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作劇電話訂購餐點之法律責任

有個惡作劇訂牛肉麵的新聞,在台東市有家牛肉麵店,接到一通電話,說要訂50碗炸醬拌麵。店家不知道這是一通惡作劇電話,就趕快煮麵,以免來不及出餐。可是等到麵已經煮好,客人卻不來取餐,回撥電話也不接。像這種惡作劇打電話訂餐的情事,經常發生,有的是為了惡整店家,有的是為了好玩,有的是為了報復,有的是同業競爭,各式各樣的動機都有。像這五十碗麵,也有三千元的價值,就因為惡作劇訂餐,造成麵店損失數千元,實在很缺德。這樣亂打電話訂餐的行為,會構成如何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