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070161  

有位老闆不滿員工的工作表現,在大庭廣眾下,大罵員工「廢物」。其他場合又一直罵員工「不仁不義」,被罵員工提出民事賠償及刑事告訴,法院認定成立公然侮辱罪,判處老闆拘役。雖然老闆說一時被激怒,氣憤才會有激烈的言詞,沒有辱罵的意思,法官認為說人家「廢物」,就是指毫無作用、毫無價值之人,是重大的鄙視。不仁不義就是指品性卑劣之意思,都會使受責罵的人在精神上、心理感覺受傷害,會造成他人之人格貶損。法院不同意職場之上司辱罵下屬之行為,還判決老闆賠償六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可謂得不償失。

 

僱主與員工之間,為上司下屬之關係,如果員工表現太差,請千萬不要在開會場合,以侮辱的言詞攻擊下屬,或是漫罵的方式加以責備。真的很生氣,也只能就事論事加以討論,當然不能要求老闆在有理由生氣之時,聲音一定要小聲,因此,大聲講話倒不致於構成公然侮辱。對於表現太差的員工,若要規勸或檢討,也應該在在私底下的場合處理。若要在公開場合討論,就必須注意措詞或用語,一定要克制自己的情緒。私下只有僱主與員工的場合,沒有第三人,例如在老闆辦公室,就非屬公然,萬不幸脫口罵人的話,也不致於立即成立公然侮辱罪,這部份應加以注意。

 

另外,有關職場之老闆與員工間的互相侮辱行為,還牽涉到得否開除?可否請求資遣費的問題?依據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依據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所以說,老闆不能亂罵員工,員工也不能亂罵老闆。

 

過去有個很有名的案例,某總經理大罵二名員工「死木頭」、「垃圾」、「混飯吃」等等,員工將被罵的內容錄音起來,二名員工並此理由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法院認為這樣的言論已污辱員工人格,員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法院就判決公司應給付資遣費等共二百多萬元,實在不划算。

 

    不過員工亂罵老闆,公司也可能不用給付資遣費而開除員工。有位員工與老闆對話時,用台語罵老闆是「臭俗辣」,老闆氣憤提告,並且將員工開除,法院認為「臭俗辣」是罵人愚弱無能、孬種的意思,結果員工不僅被判公然侮辱罪,任職公司十多年,也不能請求資遣費,實在可惜。

 

 

Sunrise Attorneys-at-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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