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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樓社區以整頓社區整潔為理由,召開住戶大會並通過決議,規定從未來某特定時間開始,禁止住戶飼養寵物,導致本來就有飼養寵物的住戶非常不滿,質疑管委會太鴨霸,同時也沒有給飼主足夠的時間處理寵物的去處。這則案例涉及不少法律問題,可以從幾個方面來討論:

 

第一個問題,管委會有權力禁止住戶飼養寵物嗎?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可見法律本身並未禁止住戶飼養寵物,只是飼主必須約束寵物,以免妨礙社區的衛生、安寧或安全。但有一個例外,那就是「社區規約」。雖然管委會本身沒有權力禁止住戶養寵物,但如果是住戶大會決議通過的規約禁止住戶飼養寵物,那麼住戶還是必須遵守規約,不可以養寵物。倘若飼主不遵守規約而且情節重大,經過管委會要求改善卻仍置之不理,那麼住戶大會可以發動所謂的「惡鄰條款」,也就是依照本條例第22條的規定,決議請管委會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飼主強制遷離。

當然,住戶大會的決議門檻相當高,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所有權人出席,而且出席者的土地建物持分加起來占三分之二以上;接著,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人贊成,而且贊成者的持分加起來占了出席者的四分之三以上,才能通過決議。

 

第二個問題,如果住戶大會真的決議修改規約,禁止住戶飼養寵物,那麼本來已經有飼養寵物的住戶,會受影響嗎?答案是原則上不會受影響。首先,本條例並沒有規定住戶大會決議修改規約的效力可以溯及既往;其次,法律不溯及既往是一個大原則,尤其,涉及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更是如此。社區規約對於住戶有很強的拘束力,效力近乎等同於法律,所以同樣的道理,即便修改之後的規約禁止飼養寵物,本來已經有飼養寵物的住戶原則上還是可以繼續飼養,至於本來沒有飼養的住戶或新加入的住戶,就必須受到新規約的拘束了。

 

       最後要提醒飼主的是,縱使是在不違反規約的情況下飼養寵物,仍然必須注意許多事項,以免引發法律糾紛。前面已經提到,本條例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如果住戶違反這點,例如放任寵物在社區內隨地大小便、沒有隨手清除狗大便,或是放任狗兒在晚上一直叫,甚至是沒有拴好狗兒,導致狗兒攻擊其他住戶等等,管委會可以加以制止,如果社區規約裡面有規定相關的處罰措施,管委會也可以照章辦理。倘若經過管委會制止,飼主仍不改善,管委會就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可以對飼主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同時可以要求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的話,還可以連續處罰。此外,如果飼主沒有適當管束寵物,導致寵物攻擊並傷害他人,也可能吃上民事或刑事的官司,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乃至過失傷害的刑責。所以建議居住在大樓社區的飼主,寶貝寵物的同時,也務必詳細瞭解社區的相關規約,並且要適當地教育、管束寵物,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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