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為美中貿易戰、烏俄戰爭越趨激烈,及全球各大事件之發生,嚴重影響晶片的產量,甚而出現晶片荒的現象,而臺灣在全球半導體產業鏈居關鍵及領先地位,如民國110年晶圓製造第一、晶片封測第一、矽晶圓產能第二,在在凸顯出臺灣半導體供應鏈的重要性。近期立法院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將補助額增加並擴大租稅優惠,此法案之通過,剛好是鼓勵國內產業的最佳時機,如此一來,更可降低國內產業對國外供應鏈的依賴性,進而鼓勵我國產業的新興,亦可促進原有產業的創新及技術增進。

  鑑於上述,我國於民國112年01月07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10條之2條文,並將第72條條文修正之法案,本次修法最大重點就是租稅優惠措施不再限於特定產業,凡是符合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條文第10條之2所列要件之產業,均可為投資稅額折抵的優惠對象,所以世俗稱其為晶片法規,實有所誤會,蓋各種產業均享有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條文第10條之2投資稅額折抵之機會,非獨厚晶片產業,且除創新研發支出的部分,可折抵當年度營業所得稅額的25%外;先進製程的機器、設備之部分,亦可折抵當年度營業所得稅額的5%,後者,所可折抵之稅額甚至還沒有上限,亦即,法律僅明文”單筆(次)”投資抵減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上限,雖立法理由明文若同時符合多種租稅優惠,則應擇一申請適用,不可同時併用,惟仍明文定有例外情形,故當符合法定例外,有多種投資折抵之租稅優惠可合併適用時,立法者仍給予極大的優惠,即將其可折抵稅金之總額上限提升至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50%,此可以說是給予很大幅度的租稅額折抵優惠,對於符合規定而得適用的產業而言,亦為一筆不小數目的補貼,實為良策。但尚須注意,畢竟此條例是為因應當下經濟時局而設置,故有與時俱進之必要,以免淪為浪費國庫公帑抑或照拂特定產業之笑柄,而設有時效的限制,即適用時間止於民國118年12月31日,非為永久性的福利政策。     

  面臨全球經濟供應鏈所帶來的競爭壓力,政府適時地提出良策,鞏固國內產業的發展、留住人才並使企業得於國內深耕,使國內經濟可永續發展並茁壯穩定,進而達到保障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發展及穩固我國國際地位之效果,實為有必要的措施,期望此一良策可循初衷而執行,才能真正刺激臺灣產業並提升國內產業之國際競爭能力。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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