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32條規定,教師得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但是,老師在輔導管教過程,若有不當或違法情形,可能會有相關民刑事責任。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最近就有類似新聞案例報導,某名國小導師因學生未量體溫等行為,要求學生罰寫課文、走樓梯等,經學生提起國家賠償請求,第一審法院認為導師行為構成不當管教,導致學生下課無法休息而人格權遭侵害,判學校賠償三萬元。新聞引述判決內容指出,學童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主張,因上學前未量體溫、未交數學考卷、學導師說話,遭導師處罰利用下課時間罰寫課文三遍,後來因為無法完成罰寫,改罰走一到五樓樓梯來回十趟,導致他沒有適當休息時間,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名譽權受有不法侵害而求償二十萬元。校方則抗辯,導師所為是導引學生發展的輔導管教行為,並非不當管教。第一審法院判決認為,教師處罰學生抄寫課文,屬教師教學專業範疇,但仍須檢視與處罰動機是否具關連性、合目的性及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導師未考慮口頭糾正、通知家長協助處理等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方式,僅因學童未量體溫、未交考卷等行為罰寫課文,導致學童下課無法休息、上廁所或自由走動,以導師採取的手段及強度觀察,足以使學童身體不適。校方辯稱學童主動提議以走樓梯取代抄課文,但法官認為上下樓梯是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規範的違法處罰措施,即使是學童主動提議,同意的導師也不能就此免除責任。本案仍可上訴。

  過去,也有類似公立學校老師不當體罰,而被法院認定應負國家賠償責任的情形。某甲父母主張班導老師要學生某甲於每週星期二全日班之中午午休時間,搬椅子至教室外側陽台午休,不能使用桌子,並告知午休均至陽台睡覺,如不能自動至陽台午休即不能下課等語,其他同學則在教室內午休。迫使當時年僅6、7歲之學生無論寒暑、雨晴均遭獨自隔離在無遮蔽之教室陽台範圍,只能趴在洗手台或靠在椅背上午休,如此惡意、無正當理由標籤化之差別對待,隔離於全班共同午休之外,達四十多次。致遭同儕孤立並以異樣眼光看待,使其心生恐懼與不安,終因心理壓力不斷累積招致情緒崩潰,經鑑定診斷結果乃罹患「其他特定的創傷和壓力相關障礙症」,對其身體、健康、名譽、隱私等人格法益遭受侵害,故請求國家賠償。

  學校抗辯乃因學生某甲在教室內午休會製造噪音,干擾其他同學休息,或拉扯鄰座同學眼鏡,屢勸不聽,且因午休時未充分休息,致下午上課精神不濟影響學習,老師基於導師輔導管教義務,為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始調整座位令其暫時在教學場所之一隅,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進行午休,且經上開處置而午休情況有顯著改善,已從無法入睡到午休結束尚需同學喚醒,符合教師法第17條第1項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條、第22條所規定一般且合法之管教措施,並無不法,未差別待遇及標籤化行為,無貶損社會上評價而侵害名譽可能等語,其次,也抗辯其罹患該障礙症,尚待釐清,難認與老師所採管教措施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在該案,第二審法院認為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教育部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特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學生有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者,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教師得採取一般管教措施,諸如口頭糾正、調整座位、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要求靜坐反省、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等語。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㈠行為之動機與目的。㈡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㈢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㈣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㈤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㈥行為後之態度。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是教師為維護教學秩序、確保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對學生得為輔導與管教行為,但其管教措施應符合平等原則、比例原則(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原則)。在該案例,第二審法院認為縱某甲學生曾有製造噪音等干擾同學午休行為,故老師有為輔導管教措施必要,然其不問學生當日午休之表現為何及是否仍有違規行為,一概於週二全日班時將其安置陽台午休,長期反覆實施標記性、預測性之管教措施,該行為已逾越管教必要性,且非侵害權益最小之手段,違反注意事項所規範之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合理原則,乃屬不當管教行為,該管教措施乃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行為。(註:私立學校老師的不當體罰,則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總而言之,老師在管教學生,還是要深思熟慮一點比較好,認真仔細熟讀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的相關辦法,按照規定辦理比較不容易出事,免得被告就麻煩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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